对知识产权的"高保护"中国将从"不得不"转为期待
发布时间:2020-03-07 18:37:15
中国加入WTO,执行TRIPS协议的保护标准,曾被有的人认为“更有利于外国权利人而非中国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将越来越有利于保护中国国民的智力创造。我们还可能在知识产权的规则方面有所创新,甚至引领世界潮流。
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效。可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的利用,则是没有国界的。
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效。而作品、技术发明、商标,要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保护,还必须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获得权利。到目前为止,尚不存在所谓的世界版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可是,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的利用,则是没有国界的。如果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在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方面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或者程序,显然会使得作者、发明人或者商标所有人在获取权利、寻求保护方面,出现很多困惑和不便。
正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包括防止类似的问题发生,国际社会才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以协调各国关于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的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三个国际公约。
在这里有必要重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相关的国家应当依据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公约,协调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使之与相关的国际公约或者条约一致起来。例如,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依据TRIPS协议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又如,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也在1994年10月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依据TRIPS协议修订了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不得对TRIPS协议有所保留。同时,TRIPS协议还通过相关的条文,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文纳入了协议的体系之中。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之下,我们必须遵守TRIPS协议,以及已经纳入TRIPS协议体系之中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如果有人提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我们可以自行其是或者降低标准,不必顾及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或者TRIPS协议,那就意味着我们应当退出世界贸易组织,退出当今的世界贸易体系,丧失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所获得的种种利益。显然,这不是我们的政策选项。
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
近年来,一些人不断质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过高,不符合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个别人甚至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是保护了外国权利人的利益,因而要求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然而,当这些人发出这样的或者类似的言论时,显然忘记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不可能降低到TRIPS协议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以下。事实上,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一个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可能更有利于外国权利人而非中国权利人。至少,在我们的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创新能力相对落后的时候,较多地保护外国权利人的利益,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大范围的贸易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一定的牺牲,也成了我们不得不做出的一个选择。
今天,一个较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则有可能越来越多地保护中国国民的智力活动成果,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在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一个较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则有可能越来越多地保护中国国民的智力活动成果,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例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统计数据,中国国民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原来只占到20%多一些,但在最近几年迅速增加,并且在2007年超过了50%。这个数据说明,我国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创新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此外,中国企业和个人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繁荣发展,也表明了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孤立地批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过高,则不仅忽视了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而且也忽视了中国科技创新能力已经大幅度提高,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有了快速发展的事实。
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繁荣文学艺术创作,鼓励技术发明,以及大幅提升商标、商号的价值,就是至关重要的。与此相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也将在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利用中,在相关智力活动成果转化为巨大社会生产力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未来,我们还有可能在知识产权的规则方面有所创新,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作出贡献。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我们还有可能在知识产权的规则方面有所创新,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作出贡献。
刚刚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关于这个问题,《纲要》先是在“立法重点”中提出,要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的立法工作。随后,《纲要》在“专项任务”部分,具体规定了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立法原则。例如,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权。又如,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再如,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个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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