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质证程序之思考
发布时间:2020-11-19 15:29:15
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证据的质证程序是怎样的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质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质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质证是质证主体对证据进行争辩的主要方式,也是法官对证据效力获得内心确认的必要前提。质证环节是人民法院确定证据,确认定案根据的核心环节。可以说,质证程序是整个庭审调查程序中最重要的程序。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质证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的条款过于欠缺。例如,八类证据如何进行质证,质证的原则是什么,方式是什么,标准又是什么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导致质证主体无章可循,参从其志,随意进行。而且,法官对双方的质证结果也不进行认证。质证阶段本来是要对能否作为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通过交叉质询加以确定。然而,由于法官不进行认证,使许多不具有效力的证据混入到法定辩论阶段,成为支持控辩一方观点的主要证据。质证环节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用这种形式主义的质证程序所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错案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对质证程序的原则、方式、根据等重要内容进行探讨、研究,进一步规范质证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一、质证的原则
任何一个诉讼程序必须遵循原则,没有原则就没有程序正义。刑事证据质证的原则应当是:
(一)体现质证主体质证地位、质证权利平等的原则
刑诉法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体现在质证程序中,就是要求质证主体双方质证地位、质证权利的平等。公诉人尽管是在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但在质证程序中与被告人、辩护人都属于质证的一方当事人。法律规定的均衡对抗机制要求双方在质证地位和权利都是平等的。缺乏平等的对抗性,是这种对抗制度流于形式,就很难有公平、公正的判决。
(二)体现法官中立的原则
控辩式的法庭审理模式,要求法官必须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为质证双方提供平等的质证权利,公平的质证机会,并客观、公正的评判双方的质证观点,不能先入为主,站到一方的立场上,好意偏袒一方而压制另一方。法官如同意竞技场上的裁判员,时刻保持中立的立场,公正的进行裁决,不能介入双方的质证争辩中。尤其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这样法庭公开、公平的均衡的对抗机制才得以保证。
(三)体现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该一体现。该原则要求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质证时必须采取口头语言陈述的方式进行。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受害人、证人、被告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质证。无论是采取询问质疑、辩驳等,都不能以非口头语言方式代替口头语言陈述方式。法官也必须亲自出庭,亲耳聆听多方当事人的口头语言陈述与辩论,获取直接感知,作为裁决的依据,不能以书面证据材料为依据,进行书面审理。
二、质证的内容
质证是指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询问、质疑、辩驳等形式,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资格),证明力进行争辩,法官对争辩结果进行公开的认证,使选择的证据依法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的诉讼活动。
质证的主体是受害人,上诉人一方与被告人,辩护人另一方。
质证的内容是:对每一个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单独进行出示并接受质证,看其是否具备了证据能力(资格)与证明力。无论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还是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言词证据都要逐一审查。要查其来源是否客观、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客观联系。法官对双方质证的证据应当公开予以认证。具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依法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不具有证明能力、证明力的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筛除。
质证的功能就是对鱼龙混杂的多种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不适当的通过非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挑除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大门之外,防止他们干扰对案件事实的综合认定。
三、质证的方式
(一)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质证中应当采取下列口头、语言方式:询问、辨认、质疑、咨询、解释、诘问、反驳、辩驳等方式。
不能使用下列口头、语言方式:指责、挑剔、讥笑、嘲弄、讽刺、控告、欺骗、引诱、威胁、诋毁、攻击、侮辱等方式。
(二)口头语言方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做到:明确、具体、准确、清晰;
不能使用:好像、也许、大概、可能、假如、应该等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言词。
(三)不能使用分析、评论、推理、猜测性的意见性言词。但对下列内容的描述不属于意见性言词:对时间、距离、速度、外观、年龄、性格、脾气、姿态、情绪等。
(四)对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方式,一方提出异议的,由法庭予以确认。
四、质证的规则
对任何争辩的评判都应当有一定的规则。质证的规则是评判双方当事人谁有理、谁无理、谁理大、谁理小的裁判标准。只有裁判规则标准化、公开化,才能增强法庭质证的透明度,才能防止法官“暗箱操作”,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增强判决的公信力。
质证的规则是:
(一)对一方的证言或观点不予反驳或者反驳没有有实质性内容的,另一方的证言或观点优于该方的证言或观点。
(二)对一方的证言或观点即不承认也不否认,法官明确要求对方表态,对方却不明确表态的,视为对另一方证言或观点的承认。
(三)对一方当事人承认了他方当事人主张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即可免除他方继续举证的责任。法庭有权进行下一证据的质证,以节省争辩时间。
(四)上述质证规则下形成的质证结果对法庭具有约束力,即法庭应当立即对质证争辩的结果公开予以认证。或宣布:经双方合法合理的争辩,该认证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可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中。或宣布:该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证明力,不能进入法庭辩论程序中,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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