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发布时间:2020-04-09 15:07:15


  核心内容: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其实就是刑事证据其主要的一个重要作用,那么这个证据的作用与及要件需要哪些条件的体现呢?基本特征中,具体的表现有哪些内容呢?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2.关联性。

  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

  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