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与反贪工作的配合
发布时间:2020-08-16 08:02:15
核心内容:在新的诉讼法中,进行关于适用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有一点是反贪工作的要求与及内容,那么在进行这个配合是需要如何体现的呢?主要的影响在于哪些具体的方面,小编将和在下文一一进行探讨。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已于施行,新的刑诉法对侦查措施、侦查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非法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免除出庭作证义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规则”等制度的确立对反贪侦查工作及侦查人员的证据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反贪侦查工作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反贪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难度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表明反贪案件自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也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得以后的反贪侦查工作面对的一再是单纯的犯罪嫌疑人,还要顾及辩护律师。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出谋划策,及大地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应对能力。这不仅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加大,而且还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反复无常,最终导致反贪侦查的难度加大。
二、取证阻力加大。
1、律师与侦查机关的证据信息不对等。在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信息,而侦查机关对律师的证据信息却难以掌控。由于律师掌握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基本上是一种对抗性证据,这会大大减弱侦查机关的证据质量。
2、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加强。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所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能也会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且同时进行调查取证,律师的工作重心是找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寻找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由于调查工作的目标和重心不同,他们的问话导向和取证方式各不相同,其结论也会大不相同,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甚至还会出现矛盾的情形,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3、外围证据的取证难度加大。律师的调查取证带有潜意识的偏见性,这不仅对证人有很强的诱导性影响,而且对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的提取也将会带来很大的潜在阻力。
三、侦查成本加大。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规则,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提升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这必然耗费侦查人员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非法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规则,使侦查方向必须转移到外围证据的调查上,外围证据的调查取证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规则,以及侦查方向的转换,必将要求侦查人员拥有很强的综合能力,反贪部门也必须投入大量的财力和时间培养侦查人员的综合技能。
四、程序合法性要求更加严格。
非法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律师提前介入规则都要求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过程必须合法有序,严禁暴力取证。所以反贪干警必须树立程序意识,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思维。
为了更好对接修改后的刑诉法,反贪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大对反贪干警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质。侦查员的综合素质与办案的成果息息相关,为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的新需求,必须树立反贪干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违法办案,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力求达到客观公正。要加强反贪干警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反贪干警的证据把握能力,出庭作证的应变能力,侦查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以及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程序能力和实体能力,力求确保案件证据全面、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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