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0-01-10 20:10:1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出席了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本案中,某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某某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某某主动到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某某的犯罪对象系二手摩托车,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当被告得知自己涉嫌犯罪时,积极退赃,减轻了危害结果。
3、被告人某某的危害行为是“不知情”所致,推定“明知”有些牵强,社会危害程度极低,主观恶性极小。
从某某的口供及李某、王某的交待可知,某某对此赃物是不知情,推定“明知”有些强:首先,二手摩托车价格比市场价偏低是正常现象,新车到手后转卖都会价格大跌,何况是二手摩托车;其次,认定花2000元购买二手摩托车“明显低于市场价” 有些牵强,凭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当然不能用价格鉴定师的眼光要求购车者,更何况鉴定价格偏高;其三,经朋友介绍,并明确告知系张某所有,经讨价还价,低于市场价购买合乎情理,“所有权人”张某有权低于市场价销售权利;其四,被告人某某错误在于缺少法律意识,没有索要相关手续,现实生活中购买二手摩托车不要手续的,比比皆是,摩托车所有权交付所有权转移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某某系小学文化,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以2000元的高价购买一辆二手摩托车,其不可能认识到自己已涉嫌犯罪。可见,被告的主观恶性小,可以说是因为缺少法律意识才一时失足,这与那些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区别。
4、被告人某某坦白交代了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
某某到案后,对自己购买一辆二手摩托车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均可看出某某的认罪态度是老实的,具有悔罪表现。
5、被告人某某系初犯,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三、对被告人某某购买的涉案摩托车所作的鉴定价格过高,有失公允。
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所购的涉案二手摩托车所作的鉴定价格过高,明显高于其市场价值,有失公平、公正。从被害人提供发票为5000元,而价格认证中心按6300元(6300*75%=4725)进行评估为4725元,如按5000元(5000*75%=3750)进行评估为3750元,违背了可观、公正、科学的鉴定原则。
涉案摩托车的鉴定价格直接关系到被告的定罪、量刑,应与认真考虑。
四、量刑建议:
鉴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拘役、管制,且被告人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且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某某家庭困难,本身也是“受害者”,建议对其适用拘役或管制、免于罚金处罚 ,,给予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这个本来就贫寒的家庭中的妻儿送去一缕法律的光芒!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 周德品
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
2011年12月22日
附:法律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 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二条 ,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
一、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
(2)情节严重的,。
(注:系真实案例,姓名是化名,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决管制一年、罚金1000元。律师手机13569726665,QQ1093859580,欢迎致电。)
本文由 刑法 整理所得,如果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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