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被控职务侵占罪及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9-08-14 09:58:15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本文为您整理介绍岳某被控职务侵占罪及一案辩护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岳某的委托和四川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依据本案所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某接受方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苏10万元现金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理由如下:
,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三个条件
1、被告人岳某参与四川移动公司土地评估工作并非一审所认定的主要是行政职务行为,即在该次评估中被告人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2002]476号文件《关于张永松、岳某同志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注资项目土地评估中的工作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和证人钱苏、刘德良、唐汉文等人的出庭证言,以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可以很清楚地勾勒出被告人从一开始涉足到本次土地评估工作到最后成功完成并收受钱财的全过程。由于本次移动公司注资项目土地评估工作涉及面广,评估宗地数量大,时间要求紧,承担四川片区评估工作的方向公司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根本无法如期全面完成该项工作,在这样的前提下,方向公司才请求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助其完成。双方经过协商,并就相关的服务费用达成了协议,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接受了此项工作之后,才委派张永松等人(包括被告人岳某)具体负责完成受托事项。
因此,首先,从事件的发起可以看出,整个交易是普通的市场经济行为而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被告人岳某参与这次评估工作,并非是受国土资源厅的委派或是基于其本职工作的需要,、是业内知名专家。方向公司是中介机构其经营性质自不必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也是社团法人,其章程中也明确规定有其经费的来源以及使用问题。这二者之间的交易其行政性质从何而来?
其次,从被告人具体实施的工作以及在整个土地评估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其行为也是具体的技术行为。前述《情况说明》中指出:张永松、岳某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利用业余休息时间,在此项工作中作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包括(1)制定详细的总体技术方案;(2)设计详细的资料调查表格;(3)组织技术骨干分析资料;(4)研究确定技术路线与测算参数;(5)对难度较大的宗地进行指导和具体测算;(6)参与撰写、审核、修改各地的报告;(7)撰写全省的汇总报告等等。这些技术工作是被告人张永松、岳某等利用自己在土地评估上掌握的技术优势来完成的,与其在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职务有什么关系?
在一审当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一份最为“有力”的证据,就是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四川省移动通信公司出具的“川国土资出[2002]89号”《关于四川省移动通信公司注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权属审核的函》,认为该函由被告人岳某拟稿,由被告人张永松审核并交付方向公司就是被告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并以此与其最终收受的10万元钱直接挂钩。然而,这份函在这次土地评估中并不起关键的实质作用,因为:第一,,出具该函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第二,被告人张永松、岳某等是因为其他省份办理本次评估工作中也出具了备案函才参照执行的,并且特别在此值得强调的是,该备案函也是因何相全指示并经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刘永湘同意以后才签发的;第三,《情况说明》中说明,土地估价结果实行备案制度,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确认,四川方向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估价结果也不需要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确认;第四,由于方向公司是评估中介机构,当然负责与移动公司之间的协调,因此,将该函交由方向公司转交给移动公司也在情理之中。综上,有被告人出具的这份函只是评估工作中的一个形式手续,其本身起不到关键作用,作为方向公司而言,也不可能因此就向二被告人支付10万元钱作为权钱交易。
2、被告人岳某接受10万元是其在土地评估工作中技术服务的结果,
首先,正如前述,被告人岳某在整个评估工作中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方向公司谋取到任何利益,包括其最后拟稿备案函的行为也因整个国土资源厅都不具有审批权而不具有关键意义;
其次,方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苏之所以要给被告人岳某等人10万元钱的原因,是因为张永松、岳某等人在土地评估项目工作中担任技术负责人,付出了许多努力,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一原因在各项证据中均能体现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国土资源厅的《情况说明》证实:“……特别是张永松、岳某二人花了若干个通宵,完成了技术含量最重,撰写最为困难的该项目土地评估总报告的撰写。”另有参与了本次移动公司土地评估工作的其他14为工作人员共同签名出具的一份《关于张永松、岳某同志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注资项目土地评估中的工作情况说明》中在罗列了二人的具体技术工作后还补充到:“(他们)在整个项目的评估过程中,几乎每天都是早起晚睡,特别是在撰写总报告的期间,甚至通宵达旦地进行工作,牺牲了所有休息时间,这一点在场的抽调人员都是有目共睹的。为了如期完成这项工作,在大多抽调的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已回家过春节了,张永松、岳某在大年三十的前一天都在紧张地完成收尾工作。”在法庭开庭过程中,证人钱苏数次承认他给张、岳二人的钱是劳动报酬,并且钱也并不仅仅只给他们俩,其他技术人员也是要支付的,只是预算出来还没有来得及支付。证人唐汉文、刘德良出庭提供的证言也证明被告人岳某参与了技术工作,还做了很多后勤工作并且工作非常认真。
再次,,被告人岳某已经领取了由方向公司支付的7000元补助费,再收受10万元就肯定是受贿,这种联系未免牵强附会。作为土地估价师,付出劳动收取报酬并无不妥。关键是被告人收取补助之后能否还可以收取其他费用?收取10万元的金额是否是“天价”?是否过高导致认定其为劳动报酬根本无从可信?从土地评估行业的惯例以及《四川省房地产事务所劳务费提成方案》来看,劳务费按事务所每次收入的10%-20%计提都属于正常范围。换言之,即使从事本次土地评估工作的技术人员并非张、岳等人,作为方向公司也会因委托其他土地估价师完成相应工作而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反观本次方向公司在土地评估项目中的总收入830万元,被告人所收取的10万元所占比例又有多少?而被告付出的努力也非一般技术人员所能代替,钱苏承认没有被告人张永松、岳某等人的辛苦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全部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正是因为被告人岳某是“省内知名专家”的身份,才使得方向公司能够给予他最大的信任,这一切都为整个评估工作的顺利成功完成奠定了必要而坚实的基础。难道被告人所投入的技术工作值不了10万元?难道仅仅因为其在国土资源厅有职务就一概对此予以漠视而一定要否认这10万元是其劳动付出的合法所得?同时作为中介机构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本身法律上也无上限规定。因此这里可以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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