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6 06:44:1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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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提出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
2、不仅要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而且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3、对共同犯罪的案件,不仅要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进行审查;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一并处理。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其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4、,不仅要对抗诉部分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没有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5、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而且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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