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9-12-11 12:29:15


内容提要: 传统的两审终审制度面临现实的挑战,一些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建立三审终审制,笔者认为,现实矛盾的出现并不表示两审终审制度的过时,而是其原有作用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这需要对两审终审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找出解决办法。

审级制度,、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确立多级审级制度,,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述程序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使用法律中的不当,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时、准确、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审及制度。民事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绝大多数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了上诉权,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审查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通过这种审查,,或纠正错误的裁判。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保证审判者认识的往复性,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统一法律适用,通过程序的复合装置,保障裁判正确,实现诉讼公正①。

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足和司法执法的不当等原因,第二审程序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完全的得到实现。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两审终审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了”。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97件,均比上年上升了18.9%和19.39%。1998年,,又比1997年各上升了8.83%和21.02%。而1997年全国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共4760928件,上诉的案件为270142件,占一审总数的5.8%,而终审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24.4%。1998年以来的情况也大体相差不多。②以上数据引自《中国律师》1999年第10期)通过这些数据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监督制约机制已滞后于现实的要求,不能有效的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

。。同时,、财务、编制、经费等也都有赖于同级政府的解决。,但同时又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为审判不公埋下了祸根。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终审判决提供了机与可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上诉程序的发生。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上诉即第二审程序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上诉审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现实及国家在立法上的不完善,致使第二审程序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笫一,在案件请示制度方面,极大地削弱了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关于请示制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对案件请示加以规范,使之制度化。所谓请示制度,,,。,,形成处理意见后,往往以口头形式或书面方式予以批复,。,对案件做出处理。,。案件请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都存在,但一审程序中的这种案件请示制度,实质上将两审终审终审制度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具体的指示,,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服该判决、裁定,提起上诉,,致使上诉流于形式。

第二,超出上诉请求的范围审理案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关于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规定,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尊重,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避免重复劳动,降低诉讼成本。但是,:,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的原判决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根据该《意见》,,做出判决,而无视当事人对上诉请求以外的一审判决结果已经接受、没有异议的事实,干涉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对于一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上诉请求中没有涉及,当事人双方均无异,,从而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