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15:35:15
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3]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现就商标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
三、商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四、,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逾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得为其通过2003年度年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标业务。
五、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为保证商标申请相关受理程序正常运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持其《营业执照》副本到商标局备案,开设账户并交纳规费预付款,商标局自其备案手续齐备之日起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3]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现就商标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
三、商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四、,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逾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得为其通过2003年度年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标业务。
五、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为保证商标申请相关受理程序正常运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持其《营业执照》副本到商标局备案,开设账户并交纳规费预付款,商标局自其备案手续齐备之日起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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