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罪名
发布时间:2019-08-20 00:15:15
有的性质的法律会对管辖权的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在刑法当中,对于管辖权的原则就做了规定,里面就有普遍管辖,但是管辖权原则的适用是与一定的案件性质有关的,并不是所有的都能够适用这一原则,对于普遍管辖这一原则就涉及到一些罪名,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同来了解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罪名。
一、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九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适用本法。”
我国现在主要对犯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采取普遍管辖。
二、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分类
(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刑事案件的特殊管辖权
1、,,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
2、船舶内的犯罪,。
3、,。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6、,。
7、,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
9、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罪名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所谓普遍管辖权是指这一罪名是可以由各个国家进行管辖的,因此罪名方面就看涉及到的利益是不是全社会的,如果侵犯的是全人类的利益,那么在这个时候都是可以进行管辖的。这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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