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前询问证人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06-16 02:03:15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前需要对大致的情况有一个了解,这个时候就要询问相关的证人了,公安机关要根据证人的证词与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我国法律对于询问证人有详细的规定,那么受案前询问证人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受案前询问证人的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这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其思想顾虑,消除心理压力,达到询问的目的。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
二、对于证人的保护
1、、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证人等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明确规定公检法应当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义务,其中“等”字应理解为:其社会危害性与证人所处的现实危险与上述几类罪名相当的犯罪,而不限于上述几类;
2、在实践中,特定案件中的鉴定人、被害人因为参与诉讼,也可能面临打击报复的危险,将其列入保护对象更为科学和全面。在保护措施中,不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在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以代替真实的个人信息,但学界认为,应允许律师核对其真实身份;
3、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应防止以此为借口剥夺被告方的质证权,不允许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中特定的人员是指可能实施打击报复的特定人员,不应理解为辩护律师等人员;
4、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比如:不公开证人的个人信息需要新闻媒体的配合,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等,需要基层群众组织配合等。
三、哪些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综上所述,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指定的地点来进行,对于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应当有监护人的陪同,询问证人时应当有两个侦查人员,一个负责询问,另外一个负责记录,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证人公安机关应当提供保护。以上就是“受案前询问证人的程序”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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