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体育赛事转播看版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10-02 05:24:15
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攀升,加之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新媒体的日益壮大,互联网上与体育相关的内容越来越多。除了相对传统的图文新闻报道和评论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对体育赛事进行转播这一新形式的体育内容在各体育相关网站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加大,互联网在体育赛事的转播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互联网环境下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比较突出。
网络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形式主要有对享有版权的体育赛事图文作品的侵权使用、对享有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使用和利用P2P软件侵权等。网络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现象如此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非法转播体育赛事能获取巨大利润。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网站没有为转播付出相应的投入,却能带来网站点击量和广告的增加以及其它方面的回报。尤其是转播一些热门比赛,短时间内就能吸引大量网民。网站与电视台签订协议要付出高额成本,而非法转播的成本接近于零,即使被权利人提起诉讼,最终赔偿额可能也会低于其所获得的收入,因此很多网站为此不惜触犯法律。
二是网站及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淡薄。相当数量的网站工作人员、网民、普通公众甚至一部分被侵权人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非法转播的害处,对这种现象习以为常。事实上,虽然非法转播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合法经营商的权益,侵犯的是正版商的版权,但其最终结果是正版商无法得到应得的回报,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打击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甚至导致公司亏损,以至不能继续合法转播体育赛事,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网民的利益。
三是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成本很低,。如前所述,非法转播的成本接近于零,而对被侵权者而言,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捷,打击非法转播需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付出相当大的成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网站的行为。
四是国家对网络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打击和对合法转播的保护还有待加强。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在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和互联网的海量储存、传播迅速等特殊性,互联网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和难题也不断增加。以体育赛事为例,世界各地的各类比赛都能够被上传到互联网供网民观看,非法转播的网站不计其数,服务器也分布于世界各地,这都成为打击侵权行为的障碍。
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只是体育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之一,但这一问题却结合了新兴的体育经济和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也结合了传统版权保护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等诸多新课题。针对当前我国对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尚有不足的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护。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当前,对互联网版权保护问题包括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该条例一方面严格保护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利益,同时又协调了其与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为相关部门处理网络版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审理网络版权纠纷的一系列司法解释。
但是,由于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更新极为迅速,现有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体育赛事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竞技性体育赛事和艺术性体育赛事在版权的表现形式等方面也有差别,因此在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相关立法尚需完善。
二是进一步加强版权执法。我国的版权执法体系是“双轨制”保护体系,即通过司法和行政两种途径保护版权,这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也是一大优势。
版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一大特点。、部门规章对版权进行相应的管理,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对版权侵权行为给予相关行政处罚。行政保护的手段一般是通过作品登记对版权权利进行确认,通过相对人的举报对版权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等。就网络转播体育赛事而言,则体现在体育赛事文字与图片作品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的版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版权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对侵犯版权的纠纷运用司法审判权进行处理的保护模式。版权侵权纠纷大部分都是民事纠纷,属于司法范畴。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目前多采用转播协议,网站之间的视频转播也通过各类协议来确保版权交易。因此,一旦发生纠纷,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进入司法领域是通常的矛盾处理方式。
此外,为应对2008年北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可能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我国政府对奥运赛事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多层次的综合保护,即多部门联合集体行动,对受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的、整体的保护。以奥运期间打击非法视频转播奥运赛事为例,2008年8月8日开幕式当天,中国反盗版特别行动办公室在17:35分通知河北通信管理局,一个称作奥运广播网站的网站正在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河北通信管理局接到通知后迅速告知电信公司并命令其关闭该网站。尽管通知和报告来回往复,但只用了不到25分钟就关闭了该网站。这是第一家被关闭的侵权网站,在被关闭前运营还不到半个小时。这一措施力度大、反应快、效率高,为中国在奥运会期间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赢得了声誉,也为类似的大型体育赛事的相关版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可以看出,为了加强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既要发挥司法在版权保护中的主导性作用,也要发挥版权行政执法便捷及时、程序相对简化、效率高的优势。要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特别是在面对大型复杂赛事时,可以借鉴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版权保护经验,提供多层次的全面保护。
三是进一步开展版权宣传。近几年来,我国在版权的宣传教育方面取得很大成就,特别是每年都会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契机开展一系列多层次、多种类、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的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版权的了解和理解水平也不尽相同,有些地区甚至还没有版权的概念。因此必须加强对包括网站经营者、网民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使“转播体育赛事是需要取得版权人许可”、“看网络转播体育赛事必须看正版”、“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等意识深入人心。只有广大的社会公众树立了牢固的版权意识,认同版权保护的必要性,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现象。
体育赛事的蓬勃发展为网络媒体提供了重要的内容资源、创造了更多价值,网络传播平台的发展和完善也促进了体育赛事的传播、增强了公众对体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而版权保护则在两者之间扮演重要角色。只有加强版权保护,才能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才能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的良好局面。
网络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形式主要有对享有版权的体育赛事图文作品的侵权使用、对享有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使用和利用P2P软件侵权等。网络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现象如此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非法转播体育赛事能获取巨大利润。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网站没有为转播付出相应的投入,却能带来网站点击量和广告的增加以及其它方面的回报。尤其是转播一些热门比赛,短时间内就能吸引大量网民。网站与电视台签订协议要付出高额成本,而非法转播的成本接近于零,即使被权利人提起诉讼,最终赔偿额可能也会低于其所获得的收入,因此很多网站为此不惜触犯法律。
二是网站及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淡薄。相当数量的网站工作人员、网民、普通公众甚至一部分被侵权人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非法转播的害处,对这种现象习以为常。事实上,虽然非法转播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合法经营商的权益,侵犯的是正版商的版权,但其最终结果是正版商无法得到应得的回报,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打击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甚至导致公司亏损,以至不能继续合法转播体育赛事,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网民的利益。
三是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成本很低,。如前所述,非法转播的成本接近于零,而对被侵权者而言,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捷,打击非法转播需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付出相当大的成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网站的行为。
四是国家对网络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打击和对合法转播的保护还有待加强。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在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和互联网的海量储存、传播迅速等特殊性,互联网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和难题也不断增加。以体育赛事为例,世界各地的各类比赛都能够被上传到互联网供网民观看,非法转播的网站不计其数,服务器也分布于世界各地,这都成为打击侵权行为的障碍。
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只是体育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之一,但这一问题却结合了新兴的体育经济和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也结合了传统版权保护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等诸多新课题。针对当前我国对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尚有不足的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护。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当前,对互联网版权保护问题包括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该条例一方面严格保护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利益,同时又协调了其与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为相关部门处理网络版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审理网络版权纠纷的一系列司法解释。
但是,由于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更新极为迅速,现有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体育赛事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竞技性体育赛事和艺术性体育赛事在版权的表现形式等方面也有差别,因此在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相关立法尚需完善。
二是进一步加强版权执法。我国的版权执法体系是“双轨制”保护体系,即通过司法和行政两种途径保护版权,这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也是一大优势。
版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一大特点。、部门规章对版权进行相应的管理,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对版权侵权行为给予相关行政处罚。行政保护的手段一般是通过作品登记对版权权利进行确认,通过相对人的举报对版权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等。就网络转播体育赛事而言,则体现在体育赛事文字与图片作品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的版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版权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对侵犯版权的纠纷运用司法审判权进行处理的保护模式。版权侵权纠纷大部分都是民事纠纷,属于司法范畴。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目前多采用转播协议,网站之间的视频转播也通过各类协议来确保版权交易。因此,一旦发生纠纷,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进入司法领域是通常的矛盾处理方式。
此外,为应对2008年北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可能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我国政府对奥运赛事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多层次的综合保护,即多部门联合集体行动,对受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的、整体的保护。以奥运期间打击非法视频转播奥运赛事为例,2008年8月8日开幕式当天,中国反盗版特别行动办公室在17:35分通知河北通信管理局,一个称作奥运广播网站的网站正在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河北通信管理局接到通知后迅速告知电信公司并命令其关闭该网站。尽管通知和报告来回往复,但只用了不到25分钟就关闭了该网站。这是第一家被关闭的侵权网站,在被关闭前运营还不到半个小时。这一措施力度大、反应快、效率高,为中国在奥运会期间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赢得了声誉,也为类似的大型体育赛事的相关版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可以看出,为了加强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既要发挥司法在版权保护中的主导性作用,也要发挥版权行政执法便捷及时、程序相对简化、效率高的优势。要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特别是在面对大型复杂赛事时,可以借鉴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版权保护经验,提供多层次的全面保护。
三是进一步开展版权宣传。近几年来,我国在版权的宣传教育方面取得很大成就,特别是每年都会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契机开展一系列多层次、多种类、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的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版权的了解和理解水平也不尽相同,有些地区甚至还没有版权的概念。因此必须加强对包括网站经营者、网民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使“转播体育赛事是需要取得版权人许可”、“看网络转播体育赛事必须看正版”、“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等意识深入人心。只有广大的社会公众树立了牢固的版权意识,认同版权保护的必要性,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现象。
体育赛事的蓬勃发展为网络媒体提供了重要的内容资源、创造了更多价值,网络传播平台的发展和完善也促进了体育赛事的传播、增强了公众对体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而版权保护则在两者之间扮演重要角色。只有加强版权保护,才能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才能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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