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著作权部分节录)

发布时间:2019-09-20 10:30:15



民法通则(著作权部分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权、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