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的适用对象

发布时间:2019-08-18 03:48:15


  的适用对象是怎样规定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首先,,它不是适用所有的中国公民,而是仅仅适用于党内,并且从实践操作来看,,而是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党员,并且经常是身居要职的党员。根据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的观点,,[3]而不是现有的6700万的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党员。由于他们是中国共产党——当今中国执政党的党员,同时还行使着一定的国家权力,,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无论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还是实务部门的实际操作,,,同时还需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有违反纪律嫌疑的人;而不是毫无根据的随随便便去要求某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其实,在实践中,,,比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在司法侦查过程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要谨慎得多。

  法学界普遍认为:。[4]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就指出:一个国家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力是不能超出其所处时代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制约的。[5]而我们的法学家,其实恰恰犯了《哥达纲领》中的错误,将其他发达国家所适用的一般原则,教条地套到中国的现实,从而认为中国的现实与该原则不符合。。比如,,。[6]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规定什么沉默权,,我想是不是有点吹毛求疵了吧?另外,,,都曾经为“人民谋过福利”或“有功于人民群众”,,期间,国家一般都是拨出专款,派员陪吃、陪喝、陪住,并且住的一般都是高级宾馆,而不是看守所或拘留所。因此从比较分析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取拘留、逮捕和变相“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我们很少(注意,,[7]而因国家追诉机关刑讯逼供而死人似乎在今天已经不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