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逮捕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2 13:55:15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对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将其监禁的措施,如果司法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那么刑事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逮捕的程序

  1、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必要的时候,。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批准逮捕。,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104条的规定:,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也必须执行。

  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2、决定逮捕

,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二、刑事逮捕的权限怎么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三、刑事案件逮捕的期限是多长

  1、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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