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26 15:43:15


Value Group在1992年春天,完成了第一个“住宅区1号”的设计。尽管Value Group在同一项开发项目中接近建造第二个“住宅区1号”住宅,但它拒绝了,因为这样做将“损害该开发区的完整性并违反该城市的‘外观’协调性”。大致与此同时,被告Mendham Lade与原告Value Group进行了联系,并请求得到“住宅区1号”设计的建筑方案复本,以便在邻近的开发项目中使用。7Value Group告知Mendham Lade不能获得该方案的使用,因为Mendham Lade建造“住宅区1号”,将在同一地理区域内造成对Value Group的项目的“竞争”和“不利损害”。

准备“住宅区1号”方案的建筑师提出为Mendham Lade制作(与原告方案)不相关的方案,但Mendham Lade拒绝了该项提议。此后不久,Mendham Lade通知Value Group:借助修改和彻底重画“住宅区1号”方案,它已得到一项新的设计,并打算在修改的方案基础上进行建造。正当Mendham Lade的住房仍处于“初步建造阶段”,Value Group提起了针对Mendham Lade的诉讼,声称(被告)侵犯著作权并请求(法庭发出)一项临时禁止令以停止进一步的建造。

在回顾初步禁令的标准之后,法官贝斯勒(Bassler)认定Value Group的“建筑方案和设计图,以及建筑作品的基础属于这样的方案和设计图”——被明确表达包括于17U.S.C.§101的定义之中,并且因此受到17U.S.C.§102(a)(5)和102(a)(8)的保护。在对Value Group的侵犯著作权请求在事实真象方面的胜诉可能性进行确定时,贝斯勒法官解释道,要求原告证明:(1)有效著作权的所有权,以及(2)被被告所抄袭。

贝斯勒法官是将以下申明作为出发点的,即虽然有效著作权的所有权证书构成合法有效性的初步(prima facie)证据,但是“在(认定)一项建筑作品对取得著作权保护而言是适格的之前,它必须展示一些适量的创造性。”判定Value Group的建筑方案以及销售小册子满足了前项检验之后,贝斯勒法官又转向(考查)被告复制本的制作。“借助证明被告已经接触原告的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相似,获得的详细证据”,贝斯勒法官首先判定Mendham Lade已经接触了Value Group的销售小册子。然后他把原告和被告的建筑方案相互验证,并得出结论:

毫无疑问,这些方案是“实质相似的”。既然起源性和著作权能力的标准是较低的,单纯抄袭楼层方案即构成侵犯著作权。(何况)附加地,两套方案的大量细节是确切相同的。举例言之,许多窗户的位置、形状以及尺寸是同样的。依米德维(Midway)标准衡量,这两套方案是“实质相似的”。

在授予禁止令问题上,此位法官表示:

本法庭决定,1990年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原文如此,应为1990年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授予(原告)临时禁令对抗(被告),禁止会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建筑作品的住房建造,并禁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建筑设计的进一步使用、修改或者复制。

自从Value Group案以来报道的案例中,法庭业已认定著作权法的第102条(a)款(8)项保护居住住宅的设计以及一层办公场所、展室、货栈的设计。在Tri-L Construction,Inc.诉Jackson一案,起诉被侵权的原告的“Linwood”住宅设计,表现于一本享有著作权的促销小册子中。在Richmond Homes Mgmt诉Raintree,Inc.一案中,原告的“Louisa”设计被包含在作为作品自身的建筑方案及描绘高度和楼层计划的草图中,在Fred Riley Home Bldg.,Corp.诉Cosgrove一案,被诉侵权设计是从对一项住宅的视察中创作出来的,该住宅系根据原告受保护的“Summit”和“Seville”建筑设计图建造的。在CSM Investors,Inc.诉Everest Dev.,Ltd.案,市政官员向被告开发商提供了工程方案和建筑设计图并且告诉被告“该位置的开发尽可能地保持与原告的项目一样。”

这些判决承认标准性特征不受保护,诸如房间、门、窗户及房顶线条,但标准要素的特殊选择、安排以及组合应受保护。举例而言,在CSM Investors一案,法庭之所以判定两个设计之间实质相似,是因为(1)两座建筑物都含有不常见的特征,诸如锯齿状图形加重门和胸墙;(2)一位普通的观察者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建筑物的长度、建筑物前后两面对砖的使用以及楼层高度非常地近似;并且(3)建筑物坐落位置、景致停车区以及车辆通行方式均实质相同。

在评价原告在事实方面胜诉的可能性时,审理Richmond一案的法庭表明:

尽管殖民风格的房屋的思想本身不受保护,但由Richmond设计的特殊布置,构成了本法庭应予保护免遭侵权的思想表达,也就是Louisa设计的特殊表达——在其不动产广告中也有描绘的长双A形结构正面轮廓,前后坡度不同的屋顶、双层窗、八角形空气通风口、住房前部房间的布置等等。

遵循Value Group案,审理Richmond案的法庭毫不犹豫地同意了原告对临时禁令的请求,禁止被告按照被控侵权的住宅设计所进行的住房的进一步建造。无论如何,在Tri-L Construction一案,法庭拒绝禁止特定住房的进一步建造,部分是因为被告已经成功地驳斥了原告著作权有效性的假设,部分是因为禁令会阻止已卖掉先前住房的购买者搬入新住房。

对建筑作品侵权损失的计算,已被判定与其他受保护对象类别侵权损失的计算一样。在若定侵权成立之后,审理Richmond案的法庭判决,胜诉的原告有权收回作为侵权结果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上侵权者基于侵权获得的利润,而不考虑预期损失。鉴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的事实而不是侵权所为导致了的个别销售,审理Richmond案的法庭将被告从销售14套侵权住房中获得的全部纯利润判给原告。

五、第102条(a)款(8)项下可得保护范围的预测

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判定任务被有意地留给了“版权局和法庭”。鉴于建筑作品法的立法历史,版权局以颁布关于声请建筑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规则作为回应。不管怎样,还没有法庭特别地对提供给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表达见解。相应地,判定建筑作品法的限制的负担将落在未来的法庭身上。因此,从业者必须在国会立法资料和版权局法令的基础上,并考虑到关于建筑方案和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预测提供给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