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登记体系有望统一
发布时间:2019-08-30 18:04:15
统一登记证书,建立月度统计制度和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
作品著作权登记体系有望统一
著作权权利人向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能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带来便利。但是多年来,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中存在的各地程序、证书不统一等问题正严重影响作品登记的严肃性。近日,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国家版权局已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通知》(下称《通知》),今后国家版权局在全国作品登记工作中将统一登记程序、统一作品登记证书格式内容、及时统计作品登记信息,并建立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便统一公告、查询等。
登记证书和程序不统一
作品登记“诸侯分割”
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但是,由于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很难判断、权利状态不清晰的情况,非常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全世界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并在著作权法或相关的法律中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我国也不例外,并于1994年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各地为政”的局面造成了登记证书、程序、信息公布、查询的不统一。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十几年的作品登记实践中出现了各地版权机构登记程序、登记证书、登记信息不统一和无法统一公告、查询等问题,使作品登记制度缺乏其应有的严肃性,在实践中造成一定混乱,也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带来了困惑。为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国家版权局下发《通知》,以此建立全国统一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体系。
重点统一登记证书与信息
全面推进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发布后将首先解决作品登记证书不统一和作品登记信息统计不及时,无法统一公告、查询两大问题。
鉴于各地版权局采用的是本地的登记证书,从内容、形式都不统一,此次《通知》对作品登记证书的编号、内容、形式都做了统一规定,编制了全国统一的登记证书编号,对作品登记证书应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且严格规定各登记机构要使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目前登记信息只有年度统计制度,《通知》规定了建立月度统计制度,要求各地按月度统计本地作品登记情况并报送。统计情况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家版权局。《通知》对作品登记统计内容也做了具体规定,并以附件形式与《通知》一同下发。统计结果将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公告,公众可在网站上进行查询。
另外,《通知》还对《办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作品登记申请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审查、作品登记时限、不予登记决定等作品登记的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定。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进行审查。有瑕疵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拒绝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发放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此次《通知》主要针对《办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进一步统一全国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已经考虑明年启动《办法》的修改工作,并力争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作品登记内容。
目前,国家版权局正不断扩大作品登记覆盖面,全面推进作品登记工作,还将作品登记纳入版权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作品登记数量等情况将作为省级及国家级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评选的重要条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种有效的作品登记资助激励机制。(记者 刘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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