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发布时间:2019-08-20 21:38:15


  相信很多人都有阅读的好习惯,作者在创造一本书籍的时候要耗费大量的心血,所以我们国家对他们的作品也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中的图书版权,这个可以限制他人盗版的行为,但是这个权利也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关于书籍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到底有多长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著作权的保护内容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书籍知识产权保护登记需准备的资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

  2、作品说明书

  3、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有作者签名); 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三、书籍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5、出版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其实我们国家还是有很多优秀的文学作家的,有些人还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这是让我们非常自豪的事情,为了发展更多优秀的作家,就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某些权利到期以后其他商家也是可以使用的。以上就是“书籍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