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津:网页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2 18:28:15
厦门信达公司诉汤姆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1]评析
[案情及处理结果]
原告信达公司开办了介绍中国的行业信息和文化旅游信息的《中国指南》综合性网站,使用域名“chinavista.com”。自1998年10月20日至2001年3月28日,原告先后在其网站刊载了以下十三篇文章:
1.A Visit to Mulan’s Hometown
2. A Random Talk on Shaolin kungfu and Wushu Festival
3. Zhoucun’s Lantern Fair
4. Yangge and Waist Drum Dance
5. Silkworm Raisers’ Customs
6. Exorcising Ghosts Opera (The Exorcising Ghosts Opera)
7. Tibetan Dances
8. Uygur Dances
9. Dai Dances
10. Chinese Fans
11. Feitian (Flying Apsaras)
12. Facial Makeups in Opera
13. Performance Art That Has Enriched Itself with Merits of Other Forms of Art
其中前六篇作品是原告根据与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协议编辑而成的,后七篇作品是原告根据素材自行创作的。在刊载前六篇作品时,原告对相关文字、图片进行了选择和编排。原告自行创作的七篇作品包括文字和图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主张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而只主张刊载上述文章的网页著作权。
域名分别为“tom.com”、“cn.tom.com”的汤姆网站英文版和中文版,系由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自 2001 年2 月26日至 2001年4月17日,汤姆网英文版先后刊载了上述涉案十三篇文章,登载涉案文章的网页在材料选择和体系编排上基本与原告网站在先登载涉案作品的相关网页相同。被告汤姆公司无证据证明该作品是自行创作或编辑的,但在登载有关文章的网页下方均标有“汤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英文字样。2001 年6 月 21 日,汤姆网英文版停止刊载涉案十三篇文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汤姆公司虽对原告作为权利人主张涉案十三篇文章的著作权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辩称登载的文章来源于网友发送的电子邮件,而非对原告网站文章的抄袭或转载,但也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主张其在将涉案十三篇作品制作成网页过程中付出了创作性劳动,在相关网页上原告都声明对网页享有著作权。因此,原告不仅依法享有前述作品的著作权,并享有以这些作品为内容的网页的著作权。被告网站登载的前述文章及网页在文字、构图和文章结构上与原告网站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十三篇文章相关网页的抄袭剽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网站首页上发表致歉声明并在其他中英文报刊和网站登载致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支出2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于汤姆网站在诉前已停止刊载涉案文章,故原告表示不再坚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汤姆公司辩称:原告要求保护网页版权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十三篇文章享有著作权,且其网页也不具有独创性;被告网站登载的文章来源于网友发送的电子邮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网站的文章来源于原告的网站,也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网站登载涉案十三篇文章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主张的登载涉案文章的网页著作权。为此,首先需明确原告网站登载涉案文章的网页是否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是否对其享有著作权的问题。网页通常是基于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据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而形成的。表现在网页上的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的作品可以作为编辑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网站刊载涉案十三篇文章的网页虽为次级页面,但表现在网页上的文字、图片是原告独立创作或经过对有关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及美术作品的选择和编排而成的,原告对相关文字、图片的选择和编排行为体现出了智力创作,具有独创性。故原告登载涉案十三篇文章的每一网页作为编辑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主张对自行创作的后七篇文章的著作权,。
汤姆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在该网站相关网页上刊载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网页所表现出的内容选择和编排基本相同的文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汤姆公司作为声明对相关网页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由正当,。关于赔礼道歉的形式问题,侵权行为的影响等因素予以确定。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显系不合理,。
综上,;汤姆有限公司赔偿厦门信达商情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千元;驳回厦门信达商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 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次级页面“网页”作品著作权[2]的保护问题。,全国已经出现10余起网页著作权纠纷案件,但这些案件主要都涉及主页或称首页页面的保护问题,而本案是首例涉及次级页面保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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