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者"搭载"火箭陷不正当竞争官司

发布时间:2021-02-07 19:33:15


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认为在媒体广告中使用了“CZ-2F”运载火箭图形及相关文字表述,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下称运载火箭研究院)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前不久,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华旗资讯公司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2008年12月3日,华旗资讯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广告,,背景为“CZ-2F”运载火箭发射图。2009年4月9日,运载火箭研究院发现北京市北六环路有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广告左侧为身着航天服的航天员图案,下方有“华旗资讯”及公司标识和网址;;右侧有“CZ-2F”运载火箭发射图的图案。

  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其是第3758181号“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华旗资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大型户外广告及报刊广告中使用其注册商标,且广告画面中“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画面位置显著。华旗资讯公司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华旗资讯公司辩称,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华旗资讯公司曾先后为“神六”和“神七”飞行任务提供录音及存储设备,公司的广告使用神舟飞船发射图片主观上是善意的;同时,公司使用该图片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方式,作为广告背景使用该图片,并没有混淆商品来源,只是向公众传达公司向神舟飞船提供产品的事实;其次,公司使用的神舟飞船发射图片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公众中具有更高的影响力,相关公众不会认为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相关联。此外,运载火箭研究院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原告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未明确提出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该商标投入使用及相关的使用情况,因此,华旗资讯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金。

,华旗资讯公司为了商业目的,未付出正当努力,在广告中突出运载火箭研究院代表性产品“CZ-2F”运载火箭形象,并与“航天品质”用语配合使用,宣传自身产品的行为,属于故意直接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经营成果,不正当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损害运载火箭研究院合法权益的行为。华旗资讯公司通过搭便车的形式抬高其产品质量形象,获得了其本不应有的比其他竞争者更为有利的优势地位,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极力维护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

  “公司与航天五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有合作,因此,在广告中使用了与航天相关的图形和文字。”华旗资讯公司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此次提起诉讼的是航天一院,不过,,继续为我国航天事业提供优质的产品。

 焦点一

  华旗资讯是否侵犯了火箭研究院的商标权?

  将运载火箭正在发射升空的场景作为广告背景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侵权“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华旗资讯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运载火箭研究院代理人、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泽敏表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华旗资讯公司未经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在广告上原封不动地使用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注册商标“CZ-2F”运载火箭图形,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属于商标法上的“商标的使用”。华旗资讯公司的广告图片与“CZ-2F”运载火箭图形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加之“航天品质,安全存储”、“航天品质,轻松拥有”及对“神六”、“神七”等内容的诱惑性表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运载火箭与华旗资讯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华旗资讯公司则认为,广告并没有侵犯运载火箭研究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华旗资讯公司使用该图片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方式,只是作为广告背景使用该图片,并没有混淆商品来源,只是向公众传达华旗资讯公司向神舟飞船提供产品的事实;华旗资讯公司使用的神舟飞船发射图片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公众中具有更高的影响力,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认定华旗资讯公司在相关广告中使用“CZ-2F”运载火箭图形是否属于侵犯运载火箭研究院第37581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首先必须明确该使用行为的性质。“CZ-2F”运载火箭形象是运载火箭研究院第3758181号图形注册商标,同时应注意到,“CZ-2F”运载火箭亦是客观存在的物体。结合本案中华旗资讯公司对“CZ-2F”运载火箭形象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运载火箭下方有喷射出的火焰,右侧有发射塔架,可以据此判断广告展示的是“CZ-2F”运载火箭实体正在发射升空的场景,而非第3758181号注册商标。商标的首要功能是对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华旗资讯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发射实景图中的“CZ-2F”运载火箭并不具备这种功能,没有对其产品起到商标标识性作用。其次,华旗资讯公司在两则广告醒目位置标明其注册商标,,相关公众并不会仅依据广告中“CZ-2F”运载火箭发射实景图中出现“CZ-2F”运载火箭,对相关广告中的产品来自华旗资讯公司产生混淆或误认。

  “对于华旗资讯公司将“CZ-2F”运载火箭正在发射升空的场景作为广告背景的行为,。我认为这一判决是对的。”同济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华旗资讯公司将“CZ-2F”运载火箭正在发射升空的场景只是作为涉案广告背景的描述性使用,描述其产销的移动硬盘曾经被使用于举世关注、万众瞩目的以“CZ-2F”运载火箭发射的我国“神六”、“神七”航天飞船之上,这不是从商标法意义上对第3758181号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是区分不同来源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标识和商业符号,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就是作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独特的标志性的商业标识和商业符号使用,只有这种意义上的使用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第二,,,相关公众决不会根据涉案广告中含有“CZ-2F”运载火箭发射升空背景,就产生对相关移动硬盘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第三,广告展示的是“CZ-2F”运载火箭实体正在发射升空的整个场景,而非第3758181号注册商标之商标标识,上述场景一般不会构成第3758181号注册商标的单一运载火箭图形的“相同商标标识”或者“近似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