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和故意犯罪
发布时间:2020-08-12 19:09:15
故意犯罪是刑法中处罚的主要对象,如何认定犯罪故意是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犯罪故意在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其作用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由于犯罪故意属于主观的内容,相对于外显的客观行为而言更具有隐蔽性。因此,无论在英美法刑法中,还是在大陆法系刑法中,对于犯罪故意都存有很大的争议。同样,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构成要素等都存有争议。深入地研究犯罪故意,无论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刑事立法的完善还是对于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是从故意的本质入手进行分析和阐述,以现代的立法和最新理论研究为基础,着重探讨了犯罪故意的几个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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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类型
三、结语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是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以此规定为依据,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事实。行为人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即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具有特定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意志,因而应当与一般生活意义中的“故意”相区分。一般生活意义中的“故意”只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做某件事情,但不具有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对此,在认定犯罪过程中应当予以明确区分。
关于故意的学说(即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学说),其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三种学说:
(1)认识主义,又称预见主义,主张故意的成立以行为人认识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为要件,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仍实施此行为,即符合犯罪故意的特征。这种学说的缺陷在于,其无视行为人心理活动中的意志因素;而心理学认为,在意志活动的过程中,意志是心理活动的核心,是主观态度的标志。
(2)希望主义,又称意志主义,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有所认识,而且行为人具有希望犯罪事实发生的决意。与认识主义学说相比,希望主义已经把心理活动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结合起来,因而更为合理。不过,这种学说忽视了放任这种重要的意志形式,因而势必缩小了犯罪故意的范围。
(3)容认主义,主张在认识到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基础上,凡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主观意志的,都属于故意。这种学说是在对认识主义和希望主义学说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它认为认识主义失之过宽,希望主义失之过窄。容认主义学说,在理论上借助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合理说明了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而且在实践中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适当的确定了犯罪故意的基本范围。我国刑法即采取了容认主义的学说。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事实要素。认识,即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应,是主体对客观认识现象的了解和理解。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对刑法第14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理解,应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规定中“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的行为及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该条规定的的“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
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由于这一规定比较概括和简略,还应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做进一步界定,即“明知”的内容即为刑法分则具体罪行规范所规定的某种故意犯罪的客观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构成事实缺少“明知”,则可能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判断。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
(1)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即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刑规范所规定的危害行为的认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单纯表现为对为何行为、如何行为的认识,还包括对行为对象和时空环境的认识。
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行为人不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存在明知,而且对于窃取的对象是枪支、弹药或爆炸物存在明知。如果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还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特殊身份具有认识。例如,构成传播性病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或者其他严重性病存在明知;如果缺少对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认识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即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2)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客观危险或者实害存在明知。刑法第14条中“结果”并不等同于实害,也并非限于实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是泛指对社会及其法秩序造成的破坏,这种破坏既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实害,即实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危险,即对人身、财产或者社会秩序的威胁。
具体而言,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仅包括危害行为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明知,实际上就涵盖其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内容;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和结果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则行为人不仅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存在明知,还要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即构成要件的结果)存在明知;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和具体的危险的犯罪(如放火罪),则行为人不仅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存在明知,还要对其行为会导致一定的危险存在明知。对于某些犯罪的成立,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数额、危害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影响到一定范围的,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行为能够导致达到一定量的危害程度就可以了,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的认识到危害社会结果的具体程度及影响范围。
此外,对于某些犯罪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包含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对该要素的事实应当有所认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必须经过法官的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内涵。比如对“淫秽物品”的定义。对于包含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该要素的事实及性质有所认识。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中,应结合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来判断,即认定行为人对该事实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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