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限制著作权人对商标权人的权利主张

发布时间:2019-08-13 04:46:15


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的颁布使我国有了一部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商标法规,使我国商标活动有法可依。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施行后,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便日渐显见。怎样处理这个问题,1993年2月22日1993年7月15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采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成因不同,对同一件作品讲,著作权无疑是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实践中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的情况是不同的,如何妥善处理好各种不同情况,是有法律意义的。

一、发生商标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是由于同一作品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引起的

商标标识首先是一件作品。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为了将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业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的组成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而这种标记则具有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的特征。著作权法所指的美术作品,只要具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可。因此一枚商标标记首先就是一件美术作品通称商标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首先他们各自取得权利的原因不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是依法自动取得,作为商标作品的商标权是依法申请核准取得;其次他们各自取得权利的时间不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取得时间是创作完成时(包括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而作为商标作品的商标权,需要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的基础上,经申请核准,核准之日为商标作品商标权的取得时间。因此,对同一美术作品来讲,著作权永远是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当商标作品的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主体同一时,该商标作品便受到著作权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这种保护对权利主体是非常有利的,同一的权利主体是不会发生两种权利冲突的,但是两种权利主体不同一时,两种法律重叠保护同一对象的和谐性便被破坏,冲突由此产生。著作权人可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诉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无效,只要他能举证说明商标权人以该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并未获得自己的许可,就足使商标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的几种情况

所谓侵犯著作权,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著作权法授权著作权法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动。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有下列几种主要情况。

1.注册商标直接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的行为,即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A创作一幅美术作品而享有著作权,B却拿,了这幅作品去作为自己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成千上万地印刷,这就属于一种侵犯著作权的复制行为。

2.注册商标间接侵犯著作权。间接侵权是指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商标权人的商标作品由他人提供,而他人提供的商标作品却是侵权作品,即商标作品来源有瑕疵,从而构成间接侵权。

3.注册商标部分侵犯著作权。即商标作品不是全部复制,而是部分复制。设计人对整幅作品而言,是一个独立创作过程,但其中确有部分是复制或改编了原著作权人的作品。

4.商标权人委托他人创

作,但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委托人,而造成侵权。

5.商标作品使用许可期满后,造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从以上几种情况看,一旦著作权人与商标权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商标权人几乎均处于被动的地位,发生诉讼后,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商标权人要么被撤销注册商标,要么听凭著作权人的漫天要价,付出显失公平的代价,总之商标权人处于任著作权人随意宰割的处境。如果纠纷处理真的发展到这种地步,无疑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是一个严重冲击,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我国绝大多数的商标权人,并不拥有商标作品著作权。

三、限制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这种处理方式的原则就是要从立法的角度赋与商标权有一定的对抗力,适当限制著作权人对商标领域的权利主张。

1.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对著作权人,既是直接的,又是全部的侵权,这时著作权人向其主张权利,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商标是否驰名商标,区别处理。对于驰名商标,应在保留商标权的前提下,补偿著作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对著作权人仅是部分侵权,那么仅对侵权部分予以撤销,其余部分应予保留。如果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同样在保留商标权的前提下,给予著作权人一定的补偿。

3.注册商标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那么商标权人应否对其间接侵权承担责任,因从商标权人的主观过错来判断。如果商标权人是善意取得该商标作品的许可或使用,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代价,则不能认为商标权人是共同侵权人,不能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商标权与著作权同时共存。著作权人向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商标作品,由商标权人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

4.对于委托创作商标作品,应当承认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

5.商标作品许可合同期满后,著作权人与商标权人可以协商续签合同,协商不成时商标法应当赋与商标权人有追续权。由于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该规定明确了著作权人享有“权利返回”。为防止在合同期满后著作权人的漫天要价,或将作品转让、许可给另一企业,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商标法应当赋与商标权人一定的对抗力。

由于著作权和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其行使权利领域不同,其财产价值更为不同。应当说美术作品的价值在于它的艺术水平,一件美术作品的财产价值在其创作完成后,便已基本确定,对其使用的财产价值也是根据使用范围和数量来确定的,而商标权的财产价值与该商标作品的艺术水平没有联系,其财产价值也是不稳定的。商标的财产价值主要是由其表示的商品质量、社会对其的评价和该商品的市场占有率等因素构成的,商标作品无论多么美好,如果其表示的商品质量低劣,无市场,那么该商标就无任何财产价值。企业要创造出名牌商标、驰名商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名牌商标、驰名商标,往往还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利益。因此,正确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有重大意义的。

编辑日期:1997-4

作者:周焕润

作者单位:无锡滨江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