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机构
发布时间:2019-08-24 03:59:15
刑事案件想要走到起诉这一步需要经过很多程序,其中第一步就是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如果公安机关对一个案件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那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复议申请,那么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机构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机构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
2、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二、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xxx罪对xxx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xxx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5、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不予立案的情形,控告人有3中途径申请复议,第一种就是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如果还是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两个机关都可以要求原机关立案调查刑事案件。以上就是“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机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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