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案件的报核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4 06:10:15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不上诉、,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1996年3月19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