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商全面推行行政告诫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9 00:10:15


 本报讯据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采访证实,我市工商部门上月已经全面推行行政告诫制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首次轻微违法违章行为,或将不会被行政处罚,而是领到工商部门发出的一张《行政告诫(建议)书》。

  这16种行为具体包括:未亮照经营、或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尚未超过30日的(须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企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使用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其所使用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或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下岗职工、残疾人员等社会帮扶对象自谋职业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尚未超过30日的;市场举办者违反《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情节较轻微的;违法使用商标,或者经销侵权商品,但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情节轻微的;经营者使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被发展参与活动或从事违规直销经营,系首次违法且情节较轻微的;商品零售场所有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未严格依法履行索证备案、建立进货台账、明示商品信息等法定义务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情节比较轻微的以及其它轻微违法应适用行政告诫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