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猎杀一只朱鹮,分别判10年和8年刑,量刑是否过重?

发布时间:2020-08-07 15:10:15


  冯某和郝某一在路旁边发现一只朱鹮,随即让冯某将朱鹮打落在地,用衣服包裹后带回车上。在返回途中,冯某见朱鹮带有脚环还有编码,担心被查处,于是将其扔到附近河道内,最后朱鹮死亡。两男子射杀了一只朱鹮为何严重到被判10年和8年?下面有小编为您整理。

  一、冯某和郝某是够构成故意猎杀朱鹮?

  朱鹮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要受到大家的保护,冯某和郝某明知自己击打猎杀丢弃的白色大鸟,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的事实是明确的,而其以食用为目的,对其进行多次击打,积极猎杀,后以畏惧被查将其丢弃,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方面以完全符合非法猎取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观方面的故意。

  由于两被告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警示针对国家保护动物的刑事犯罪,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提高保护朱鹮的意识,。

  二、一审判决冯某和郝某8年和10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的法律依据,冯某和郝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此,,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冯某和郝某的量刑是否过重?

  一审宣判后,冯某、郝某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冯某、郝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一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上诉人郝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上诉人冯某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以后,让我们能做好朱鹮的保护员,也能做好朱鹮的宣传员,野生动物的保护性相当重要,希望大家以后能自发增强保护意识,同时提高法律意识。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如果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为您提供免费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