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申请平潭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12 18:52:15


    赔偿请求人:陈为民,男,193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农民,住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土地后15号。

  赔偿请求人:林金妹,女,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家庭妇女,住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土地后15号。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曾晖,局长。

  1995年4月7日,。林明于1995年12月21日被终审判决犯刑讯逼供罪,。

  经赔偿请求人请求,立案审议。同年11月间,赔偿义务机关多次口头告知赔偿请求人林金妹关于赔偿的金额及计算标准。赔偿请求人陈为民、林金妹对此不服,。。,对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作出赔决字(1995)第001号《赔偿决定书》。该赔偿决定按平潭县199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701元人民币)的标准,向赔偿请求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74020元人民币,另支付生活补贴费2000元人民币,尸体冷藏费5540元人民币,共计81560元人民币。1996年1月24日,。至此,赔偿请求人先后从赔偿义务机关领取人民币87100元。赔偿请求人陈为民、林金妹认为,扶养费,国家赔偿决定。

,被害人陈绍任初中毕业后至被害前无正式职业,亦未从事其它能获得经济收入的工作。其本人的生活系依靠家庭。1995年陈绍任被害时,赔偿请求人陈为民年满56岁,赔偿请求人林金妹年满49岁,均无残疾。两赔偿请求人提供的有关医疗材料,无明确的临床诊断,不足以确认两赔偿请求人患有可能影响劳动能力的疾病。因此,两赔偿请求人关于“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理由不充分。

  【审判】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首先,,根据《1995年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38元人民币。因此,。其次,关于生活费的赔偿,只有被害人生前扶养的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才有权获得。本案中,被害人陈绍任生前没有扶养两赔偿请求人的事实,且两赔偿请求人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赔偿请求人陈为民、,。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生活补贴费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已经支付的,视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