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5 20:07:15
核心内容:司法也是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的,我们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的时候,同时也是保障了公众应当具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更好促进了司法的公正,小编下文与您详细探讨。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
,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并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不应在互联网公布。
,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并在公布目录上载明案件类型、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审核。
。
,并设置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
。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发布审核后的裁判文书;
(二)发现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的,负责通知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并发布,但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
,掌握和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
(四)针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
。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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