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05年十大名优酒类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9 08: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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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西海商报讯 我省的酒类市场长久以来保持着红红火火的销售态势,酒类的销售量居高不下,因此遭到了许多不法分子的窥视,几乎所有销售量居高的名优酒类均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商标侵权。为了有效地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海省工商系统加大了对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的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侵权大要案,并曝出了2005年十大名优酒类商标侵权案例。

&nbsp  一举捣毁9处

&nbsp  制售假冒名优白酒窝点

&nbsp  2005年元月,、城中、城西区一举捣毁9处制售假冒名优白酒的窝点,查获刘某、赵某等制假分子7人用于经销的假冒“互助”牌青稞系列酒12860余瓶,以及假冒各种名优商标标志、包装物860余套,价值7万余元。

&nbsp  刘某、赵某等制假分子的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商部门给予当事人以罚款,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nbsp  制售假冒名优白酒

&nbsp  涉案金额72万元

&nbsp  2005年10月,西宁市城西区工商分局在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村捣毁4处制售假冒名优白酒窝点,查获制假分子9人用于经销的假冒“五粮液”、“五粮春”、“茅台”、“天佑德”、“青稞王”等名优白酒十余种774件(每件8瓶),货值21余万元,涉案金额72万元。

&nbsp  工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立案查处。目前,此案已移交西宁市城东区公安部门。

&nbsp  “火爆”变身为“五粮醇”

&nbsp   2005年7月5日,,当事人陈小林购进“尖庄”白酒70件、“翠华”袋装白酒40件、“火爆”白酒80件,并从废品收购站和朋友处购进名优白酒的包装箱、酒瓶、商标标志、瓶盖,在逯家寨村和元堡子村加工假冒“五粮醇”、“春夏秋冬”、“五粮春”、“天佑德”、“金六福”、“蒙古王”、“丝路花雨”等名优白酒。至发案时,当事人已非法获利28365元。工商部门现场查获假冒“五粮醇”156瓶、“春夏秋冬”84瓶、“金六福”180瓶、“天佑德”42瓶、“五粮春”11瓶,以及用于制假的“火爆”酒240瓶、“翠华”袋装白酒880瓶,包装物1000余套。商标法》,工商部门给予了当事人罚款,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nbsp  自行勾兑制假

&nbsp   2005年10月,西宁市城东区工商分局在城东区小寨及下十里铺281号捣毁两处制售假冒名优酒的窝点,当场查获已勾兑好的假冒“青稞液”散酒650公斤、“互助大曲”350公斤、“互助头曲”475公斤、酒精320公斤、配料10公斤、假冒“互助”牌商标标志3400套、外包装箱50个、空酒瓶500个,涉案金额4万元。

&nbsp  其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商部门依法扣留了涉案物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nbsp  养猪场内造假酒

&nbsp   2005年7月,,现场查获假冒“互助大曲”460瓶、“天佑德”253瓶、假冒互助系列商标标志60000余套,用于生产假酒的散装酒900公斤、打火机2400个,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

&nbsp  工商部门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nbsp   点评:以上5起案件是典型的生产、加工、假冒名优白酒案件,制假分子大多是外地来西宁的无业人员,在西宁租用民房、仓库,利用发达地区的先进设备,非法印制名优白酒商标标志,或从废品收购站购买名优白酒包装,将低档白酒或散酒灌装成假冒名优白酒对外销售。制假分子利用驰名、著名商标商品销路好,价位较高的特点,非法获取高额利润。其制假技术不断翻新,仿真程度较高,加工地点十分隐蔽,并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制售网络,加大了执法人员的打假难度,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名优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nbsp  鲁青烟酒行销售假冒名优白酒

&nbsp   2005年11月10日,、“五粮春”30瓶、“五粮醇”60瓶、“春夏秋冬”6瓶、礼盒装“五粮液”3盒、“茅台”24瓶、“剑南春”12瓶,案值29133元。,工商部门依法扣留涉案物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nbsp  假冒名优白酒藏身酒店内

&nbsp   2005年9月1日,,在苏杭大酒店查获假冒“五粮液”10瓶、“五粮春”25瓶,涉案金额8830元。工商部门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给予当事人没收假冒酒、处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nbsp  假冒名优白酒市场内找销路

&nbsp   2005年6月,当事人李某在西宁市城东区滨河路吉安市场经销白酒期间,销售假冒青稞软包装白酒226袋,特制“互助大曲”212瓶、“三星互助粮液”93瓶等,案值6000余元,。工商部门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其做出没收假冒酒,并处4000元罚款的处罚。

&nbsp   点评:上述3起案件是典型的销售假冒名优白酒的案件,违法当事人以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批发价购进假冒白酒,以同类产品的市场零售价销售,利润丰厚。违法当事人利用消费者辨别能力低,名优白酒系列品种多的特点,销售假冒名优白酒或厂家没有生产过的产品。此类售假分子一般进货较少、周转快、且有固定和较为隐蔽的进货渠道,不易发现。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nbsp  托运部为制假分子提供便利

&nbsp   2005年4月,.1万套,其中包括包装盒、瓶盖、手提袋等,,对其做出没收假冒商标标志,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nbsp   点评:案例(九)是典型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志,为制假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例。假冒注册商标标志及包装材料是违法分子制假的关键环节,目前制假分子由过去简单的从废品收购站回收名优白酒包装发展到从专门渠道购买成套包装,假冒商品已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由于违法分子手段狡猾、行动诡秘,运输、销售过程中一般保持单线联系,所以此类案件的查处非常困难。

&nbsp  李某销售仿冒知名商品

&nbsp  特有包装装潢的名优白酒案

&nbsp   2005年6月17日,李某购进使用“互助”青稞酒专用瓶的“红青稞”150件以及“青稞粮液”36件等,案值3761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出部分白酒,非法销售金额3140元。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部门给予其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nbsp   点评:此案是典型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物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行为,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违法行为,是违法者利用合法的经营身份对知名商品权利人进行侵权的一种突出表现形式。这种违法活动使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记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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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编辑:商标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