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护“雪青”商标
发布时间:2020-09-07 02:29:15
  本报日照讯近日,日照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诉莒南县剑青茶厂商标侵权纠纷中,依法认定“雪青”商标为驰名商标。
  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前身为日照市茶厂,1992年该茶场为自己的茶叶产品注册了“雪青”商标,有效期至2012年12月9日。今年5月山东雪青茶场在市场上发现莒南县剑青茶厂生产的山泉水的水桶桶标上印有“雪青山泉水”文字,遂起诉莒南县剑青茶厂侵权。
  近日,日照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雪青”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莒南县剑青茶厂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山泉水产品上使用“雪青”商标的行为,并销毁其库存山泉水水桶上标注的“雪青山泉水”商标标志;被告莒南县剑青茶厂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胡科刚苗自富王莉莉)
 
 
 
 
  (编辑:商标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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