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3 17:32:15
保护著名商标促进品牌战略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解读
【解读提示】
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省累计注册商标4万件,占全国总数300万件的1.3%;驰名商标22件,占全国总数1234件的1.8%;著名商标699件,占全国著名商标总数18121件的3.9%。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我省在全国所占份额都比较小,与经济发展很不相称,也与周边省市差距较大。《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应运而生,将为我省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法规点睛】
该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以商标法为依据,在商标法框架下,给予安徽省著名商标以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保护体制;二是给予著名商标以保护与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在保护的前提下,予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三是坚持著名商标自愿申请与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认定相结合,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机制评审认定著名商标。
【关键词】
著名商标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条件
条例对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二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是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四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六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申报程序
条例规定,申请著名商标,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先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再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公平性和公众参与性,条例还规定:一是申请人对不同意其申请著名商标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给申请人以救济程序;二是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三是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以便社会公众知晓和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则驳回认定申请。
评审认定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这种制度设计规定先有专家库,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实现了评审委员的完全动态化,更能体现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保护管理
条例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一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二是加大保护力度。在著名商标的保护上,除遵循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外,条例还就加大著名商标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著名商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所有人、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健全著名商标使用回访制度,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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