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涂料诉伊立浦电器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10:43:15
2007年11月16日,起诉伊立浦电器(被告一)及上海长宁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被告二”),,最终以本案查明的相关证据为准主张赔偿),。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08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第一次交换证据时,原告已明确其损失赔偿请求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该口述已记入法庭笔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发行人2006年、2007年近两年销售立邦、立邦电器商标产品的净利润总额为116.48万元人民币。
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本所律师认为,驰名商标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发行人承担的或有赔偿额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如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因发行人的侵权行为损失12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下),或发行人因侵犯原告“立邦”商标的相关权利获利12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下)的,发行人承担的或有赔偿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下);
根据原告与发行人于2008年3月17日、2008年3月27日两次交换的证据显示,截至2008年3月27日原告未提供支持其赔偿金额请求的相关证据。
、立邦电器商标产品的净利润,参考发行人2006年、2007年销售立邦、立邦电器商标产品的净利润总额(116.48万元人民币),发行人承担的或有赔偿额约为116.48万元人民币。
(3)如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发行人承担的或有赔偿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08年3月27日原告未提供支持其赔偿金额请求的相关证据,,依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法律规定,发行人承担的或有赔偿额约为116.48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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