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棚子”引发特许行业商标缺失阵痛

发布时间:2019-08-18 19:24:15


  渝闽两家以特许经营为商业模式的餐饮企业,因“鸭棚子”品牌而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日前以和解形式收场。硝烟散去,争议犹在。这起商标侵权纠纷和解案背后,尚有诸多模糊的线头有待梳理。其中,尤其具有普遍意义的现实问题在于,注册商标的缺失,正使我国特许经营业态面临着种种潜在的法律风险与危机。
  今年5月1日,、标志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5月1日为分水岭,之前普遍存在的未注册商标即可作为特许品牌开展特许加盟活动的现实情况,在该日之后被终止:根据《条例》规定,5月1日之后进入特许经营业态的品牌,须为注册商标;而在此之间介入特许经营领域的企业,须在1年之内就相关从业资质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然而,《条例》作为一部新近出台的行政法规,比对起我国特许经营产业已有数年发展历史的现实时,亦有着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当《条例》留出余地,为相当一部分未注册商标却已经“上车”的特许品牌提供“补票”机会,而处于该群体的特许品牌尚未完成全部“补票”功课之前,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带给我国特许经营业态的阵痛势必将在一段时期内不断发作。关于这种阵痛,在“鸭棚子”商标侵权案中即可见一斑。
  据介绍,福建福州鹏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旺公司)成立于2006年。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曾是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斗米公司)餐饮连锁品牌“鸭棚子”福州地区的特许加盟商。鹏旺公司成立之后,即创立“榕城鸭鹏子”餐饮特许品牌,并随之开展起相关特许经营活动,先后在福州地区发展起19家加盟店。
  由于存在“师徒”的渊源,以及两家企业间业务范畴的趋同性和特许品牌的相似性,一场不可避免的商标纠纷便如期而至。
  今年1月,五斗米公司即对外宣称,该公司已经注册了“鸭棚子”商标,鹏旺公司开展的“榕城鸭鹏子”品牌特许经营活动属于侵权行为,该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今年3月,起诉讼。
  今年6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及其加盟店在协调书签订之日起2年内全部停止使用与原告“鸭篷子”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赔偿20万元。
  直至上述和解协议的达成,外界方“惊奇”地发现,这起一度围绕着“鸭棚子”与“榕城鸭鹏子”两品牌展开的商标侵权纠纷事件,却最终演变成“鸭篷子”与“榕城鸭鹏子”二者的间隙。
  “目前我公司餐饮服务类别的‘鸭棚子’商标正在注册过程中,而’鸭篷子’则是我公司在餐饮服务上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虽然我们是以前者开展的特许加盟业务,但在与全国各地的加盟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中,都是以‘鸭篷子’为标的的。”对于外界的疑惑,五斗米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解释。
  原来,成立于2001年的五斗米公司并不拥有“鸭棚子”餐饮服务类注册商标,故在与鹏旺公司的诉讼中,启用的抗辩权利唯能是其拥有专用权的“鸭篷子”注册商标。
  事实上,对于鹏旺公司而言,在这起商标侵权诉讼中,其抗辩权利更为脆弱。据知情人透露,截至目前,“榕城鸭鹏子”既非鹏旺公司注册商标,亦非其企业字号,而且在其推出“榕城鸭鹏子”品牌之前,五斗米公司“鸭棚子”品牌即已进入了福州市场。
  如此看来,全无“刚性”权利的鹏旺公司,在该起商标侵权诉讼中理应处于下风,有业内人士在解读起该案例时甚至倾向认为鹏旺公司必败无疑。然而究竟什么原因,最终能让该起看似一边倒的商标侵权诉讼以和解形式收场呢?
  据五斗米公司该案代理人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串炳香介绍,其当事人选择和解原因有二,其一诉讼过程有可能拖得很长,;其二,五斗米公司申请注册的“鸭棚子”商标之所以仍未被核准注册,是因为鹏旺公司方面就该商标注册事宜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起了异议。

据串炳香介绍,目前双方正在就“鸭棚子”商标异议事件进行私下协商,协商内容亦关系此次商标侵权纠纷和解案的下一步的走向。
值得注意的是,在五斗米公司与鹏旺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中有这样的表述:“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如果取得注册商标‘鸭棚子’,与上述协议一样给被告及其上述加盟店2年时间的整改期限,不再要求赔偿。”该协议确保了重庆五斗米在取得“鸭棚子”商标后不会再度向鹏旺要求赔偿。
  在上述和解协议签订之后,事实上,鹏旺公司亦未放弃其“榕城鸭鹏子”特许加盟业务。记者日前先后3次致电鹏旺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相关负责人不在公司,但亦表示其“榕城鸭鹏子”特许加盟业务仍在开展,且“两年之后也不会改名”。
  对此,串炳香表示,,如果对方在期限内不履行协议内容,五斗米公司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该起由“鸭棚子”品牌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中,因为“鸭棚子”商标的未确权状态,导致案情一再复杂,并引申出种种不确定可能,正反映出了特许经营行业内目前存在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现实问题,即注册商标的缺失,正使特许经营业态承受着种种潜在的法律风险与危机。
  “虽然该侵权纠纷主要体现在两家推行特许加盟业务的公司之间,但事实上,承担风险的还有这两家公司业务链条上的众多加盟商,一旦一方败诉,其加盟商必受牵连。而众多加盟商的权益无法保全时,势必产生较坏的社会影响。”该人士认为,该案例在我国特许经营行业内所具有的标本意义即在于此。
,目前并无准确统计数据可以确定时下的特许品牌有多少仍处于未注册商标状态,但从事特许经营的市场主体应严格恪守《条例》规定,,如若违规经营,《条例》亦有相关惩处条款可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截至发稿前,记者再次致电鹏旺公司,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对该事件发表评论,并拒绝接受本报采访。本报将继续对“鸭棚子”侵权纠纷事件予以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