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诉“G2000”引发2000万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10 15:48:15
一方拥有在“服装、鞋、帽、手袋、购物袋、背带”商品上的“G2000”商标,一方手握在“袜、围巾、领带、皮带”等商品上的“2000”商标,双方的冲突从2000年起,几经波折。日前,。杭州中院判令,被告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及其两家特许经销商停止侵权并赔偿“2000”商标所有人赵某经济损失2000万元。
对此判决,纵横公司已经提起了上诉,这场商标侵权纠纷的最终结果,还需等待。
1992年12月和1997年1月,住所地位于中国香港的纵横公司先后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两件“G2000”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覆盖了服装、鞋、帽、手袋、购物袋、背带等。
1997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一科技咨询服务部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2000(手写体)”商标的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袜、围巾、领带、皮带等,2005年5月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杭州人赵某。
2000年12月,“2000”与“G2000”有了第一次交手。纵横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赵某的“2000”商标。200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纵横公司“2000”商标所提争议理由不成立,“2000”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G2000”商标与“2000”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同时,两商标所核定的产品均属于第25类,属于类似产品。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然而这并不是最终结果,,并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于是赵某的第1094814号“2000”商标至今合法有效。
更重要的是,北京市高院还确认了一项事实,那就是赵某与纵横公司均当庭确认“G2000”商标与“2000”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但是北京市高院认为两者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产品。而这一事实也被杭州中院采用。
面对赵某的起诉,纵横公司称,“G2000”服装自1996年进入中国内地,至今该商标已为中国内地的相关消费者所熟悉、喜爱。“2000”注册商标无法与“领带、围巾和皮带”建立特定的一一对应联系,加之“G2000”服装等产品均在“G2000”专门店和专柜销售,销售渠道特定,因此自己的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经过审理,杭州中院经认为,纵横公司的“G2000”商标与赵某的“2000”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纵横公司等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G2000”商标的行为均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额的问题,杭州中院认为,、销售数量、时间及销售利润、专门店或销售专柜名单等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该案侵权存续时间、侵权性质、侵权产品利润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诸多因素,杭州中院认定纵横公司侵权获利已远远超过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故一审支持了赵某要求赔偿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赵某的代理律师杨奇虎告诉记者,还没有收到纵横公司上诉状,但是会坚持己方在一审中的观点,在袜、围巾、领带、皮带等商品上使用与“2000”商标构成近似的“G2000”商标,毫无疑问是一种侵权行为。记者试图采访纵横公司的代理律师,遭到了婉言谢绝。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发展。
本报记者 车文秋 通 讯 员 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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