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蒙牛”顶牛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9-08-12 03:23:15


一度被加盟商误认为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兄弟企业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蒙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酒业)日前在北京遭遇“滑铁卢”。12月22日,,有可能最终令其在停止使用其目前含有“蒙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的同时,掏出400万元的赔偿金。
“我方目前正在考虑上诉事宜,基本确定将上诉。”12月25日,刚刚输掉官司的蒙牛酒业一方代理律师刘道臣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对于该事件的日后走向,用了“考虑”与“基本”这样模糊的字眼,对此,他解释为“确实即使上诉了,我当事人方仍很难乐观”。
商标与字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直至今日,仍缺失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过去数年之中,类似“蒙牛”一案的权属争执纠纷,或大或小,不时地在知识产权业界制造火花。从小肥羊、奥拓、张小泉,到红蜻蜓、醉美、彭博,还有今日的蒙牛,无不令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诉彼此勾连,。
“商标与字号的权利冲突问题,始终是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一个顽疾,案件多发,却总是结案不结事,没有一个根本性的解决办法。”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女士向记者指出,由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以及保护程序的不同,这就使在同一名称的商标与字号之间产生空白地带,从而导致问题发源。
产奶的蒙牛与酿酒的蒙牛关于各自权利的争议则正反映出了张平教授所阐释的矛盾之实质。
该案中,原告蒙牛乳业诉称: 被告蒙牛酒业明知“蒙牛”品牌已经誉满全国,为搭乘原告“蒙牛”商标和商号的“便车”,恶意申请注册以“蒙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系列的奶酒产品。蒙牛酒业几年来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大肆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四字,并捏造虚假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原告第29类“蒙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同时起诉的还有蒙牛酒业特许经销商之一王某某,认为王某某自2004年起开始代销蒙牛酒业公司生产的“昂格丽玛奶酒”,同样构成侵权。
对于指控,被告蒙牛酒业辩称,其字号是合法注册取得,其在产品上使用“蒙牛酒业”四字是正当权利。“蒙牛酒业”是公司的简称,如同“海尔电器”、“大众汽车”、“燕京啤酒”一样,早已成为商业习惯。因此,出现两个“蒙牛”完全是一种巧合。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已在先享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又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况下,蒙牛酒业在后注册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的企业名称,已构成与原告“蒙牛+图形”商标的冲突。蒙牛酒业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占了蒙牛乳业的商业信誉,其注册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另外,,因蒙牛酒业的上述行为被确立为侵权行为,故经销商王某某所实施的销售行为也属侵权,构成销售侵犯原告“蒙牛”商标权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蒙牛酒业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使用含有“蒙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在其提供的商品中标示“蒙牛”字样,被告王某某停止销售被告蒙牛酒业带有“蒙牛”字样的奶酒,被告区蒙牛酒业赔偿原告牛乳业经济损失400万元。
“该判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是一个典型,,对于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有很好的借鉴,对于当前搭便车现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蒙牛乳业法务中心主任刘信认为,在目前商标与字号冲突高发的时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企业一种务实的选择。
“关于此案,其事实原委不难梳理。但以此及彼,推及到普遍意义层面上,则依然要引申出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公司法及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制肘问题。”张平认为,商标注册、保护与字号注册、保护各自独立,彼此间没有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便容易致使诸多已在市场经济中产生一定影响的在先权利因商标与字号的分置甚至多置而被侵犯,导致“傍名牌”以及权属争议现象丛生。
张平建议,为尽量避免类似“蒙牛”互顶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在商标注册与企业字号注册过程中建立起一种交互的协调机制,如建立起一个全国范围的商标、字号注册共享数据库,使二者彼此尊重各自的在先权利,能够在源头上即排除掉一些事先可以避免、事后容易发生冲突的注册事项,“这比起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更具有可行性”。
相较于张平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的改良建议,业内亦有一种呼声认为若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仍需在健全商标法律制度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上做文章,甚至出台专项法规。“只有明确规定商标、企业名称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并通过对相应程序的有效梳理,制定出相关细则才能改变目前这种混乱的局面。”有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据记者了解,针对日益突出的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问题,浙江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于日前出台了国内第一部关于商号管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该法规在为知名字号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依据同时,亦在企业名称的近似标准问题、字号与字号的冲突、字号与商标的冲突等问题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规,企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是从企业名称登记的源头防止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字号,而这种思路也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有关人士对此评论称。

■ 本报记者 崔文宇 衣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