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永和豆浆宁波斗法上海永和豆浆驰名品牌加盟店被诉摘牌

发布时间:2019-08-10 11:18:15


“因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企业名称权,被告必须摘除店面上的‘永和豆浆’招牌。”
6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这场纠纷的原告洪加富系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宁波市海曙天一永和豆浆店、宁波市海曙翠柏永和豆浆店业主(以下简称宁波永和豆浆),被告则是中国台湾地区著名豆浆品牌永和豆浆在大陆的经营总部——上海弘奇永和(原为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在宁波开出的加盟店——宁波市海曙鼎香餐厅(以下简称上海永和豆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之所以走上法庭,源于上海永和豆浆2005年在宁波开始推出加盟店。而此前,原告洪家富和另一个自然人石燕萍已先后在宁波工商部门注册并经营了数家包含有“永和豆浆”字样的个体户经营餐饮服务,并在店面招牌上悬挂其简化的企业名称“永和豆浆”。因此,根据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海弘奇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即使拥有“永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不能在宁波同一行政区划内注册包含“永和豆浆”字样的企业名称。所以,上海永和豆浆在宁波开设的加盟店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分别是“海曙鼎香餐厅”以及“永来餐厅”。但是,为保持永和品牌在大陆发展10余年来的统一形象,加盟店在装修装潢上,仍然与大陆近两百家连锁店保持一致,在店面上悬挂“永和豆浆”的招牌。据此,宁波永和豆浆认为上海永和豆浆加盟店的这一行为与其企业名称简称“永和豆浆”形成冲突。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早在1997年6月2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原告即开设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以及原告亲属在宁波陆续开设了宁波市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等6家分店。被告在实际使用中以“永和豆浆”作为其店面招牌,擅自改变其被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宁波市海曙鼎香餐厅),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赵爱丽律师庭审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的永和字号在宁波市海曙、江东范围内的餐饮行业享有专用权,而且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已经享有较高的声誉,被告故意不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永和豆浆作为店面招牌,目的在于搭便车,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认为,“永和”商标自1982年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发展至今已经成为豆浆产品的著名品牌和民族品牌。1995年在大陆注册商标后开始以特许加盟方式发展大陆市场,至今在大陆已开出近两百家连锁店,并在2005年被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永和”是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豆浆”是该商标使用的主要产品,而其连锁店又都是以“永和”牌豆浆作为主打产品和招牌产品,故“永和豆浆”作为连锁店的招牌不仅在情理之中,而且在10余年来的经营中亦从未受到任何质疑,原告的诉求不仅是无稽之谈,而且有故意颠倒是非之嫌。
被告的代理人王浩告诉记者,最早将永和作为商标注册和最早将永和豆浆品牌引入祖国大陆的,是台湾的林炳生兄弟,也是现在上海永和豆浆的经营者。“永和豆浆”是林氏兄弟俩精心打造的豆浆行业的强势品牌,从1982年开始,先后在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以及泰国取得“永和”注册商标。至今,永和豆浆连锁店在祖国大陆已近两百余家,产品行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
王浩在法庭上表示,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原告只是对餐饮店的企业名称的全称享有企业名称权,而不是对“永和豆浆”享有企业名称权。就原告对被告招牌和企业名称不相一致的指责,他举例反击:现在很多品牌专卖店,在店面突出的都是品牌的名称和形象,并没有见哪个还要把公司名称都写到门面上,对这些法律并没有刚性的规定。
王浩表示,傍名牌和恶意抄袭别人知名品牌的不是上海永和豆浆,而正是宁波永和豆浆。事实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宁波海曙永和豆浆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对方因此被罚款1万元,因为海曙永和豆浆店在店面、玻璃门窗、灯箱及餐具上使用了上海弘奇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且抄袭复制使用了“中国风、台湾味、两岸情”、和“永远的朋友、和乐的家庭”等等上海永和豆浆的企业品牌文化。   
庭审后,记者就此案致电上海弘奇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务经理谷东燕告诉记者,本案的提起实际上另有隐情。作为一个驰名品牌的拥有者,为维护品牌形象,,均得到了各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保护。2005年春,为清理宁波市场,永和总部也对本案的原告洪家富等提起了商标侵权之诉。然而,在全国均得到支持的诉求,在宁波中院一审及其后的二审中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支持。情势急转之下,宁波永和豆浆才提起了企业名称之诉。对此,上海永和公司已经着手申请再审,相信国家会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法律会为企业主持公正。
两“永和”斗法,到底孰是孰非,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并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