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库”商标侵权事件引发争议

发布时间:2020-08-31 02:34:15


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下称双江县),这个因北回归线横穿县境而被誉为“太阳转身的地方”,自古以来就有着“茶叶之乡”的美誉。该县勐库镇盛产的普洱茗品——“勐库大叶茶”,在上个世纪80年代被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首批认定为国家品种(编号GS13012-1985),在民间亦流传着“若论普洱茶,必言大叶种,勐库大叶茶,品种称英豪”的说法。
今天,当“勐库”这个茶叶名镇再次受到人们关注时,却并不是因那远飘的茶香,而是一个引得业界众说纷纭的命题:当镇一级行政区域地名成为商品注册商标的一部分时,在相同商品包装上,是否具有限制他人使用该地名标识的权利?
今年8月8日,。对于一审的输家朱卫东来说,当案件进展到终审阶段,他在乎的“已并非是20多万的罚款,更多的是茶厂的名声”。,以该局王副局长的话说则是:“我们始终站在依法公平、公正的角度,认真履行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职责,因此我们必须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老百姓对我们的信任度。”
。2005年7月5日,该案的第三人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完成于1994年5月的第158954号“勐库”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是该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精制茶厂在其茶叶产品的包装上擅自使用“勐库”标识的做法涉嫌商标侵权。在收到投诉后,,并当场扣押了该茶厂“紫芽古茶树、云南双江勐库手工茶坊”字样包装标识584张,茶叶制品39件,价值9.36万元。之后,又分别于2005年8月8日、22日查扣了精制茶厂用以产品生产的、标识有“勐库大叶”、“勐库春尖”、“勐库乔木”等字样的包装纸和茶叶制品,价值共计11.1533万元,同时查明其经营额合计20.455万元。
由于普洱茶叶近年越来越凸显出良好的效益,加之被查处的厂家在当地也小有名气,为慎重起见,,,。2005年8月,:精制茶厂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双江县某茶厂的“勐库”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12月1日,处罚决定,认定精制茶厂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作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包装物和印刷模具、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455万元”的行政处罚。
突如其来的侵权风波令精制茶厂老板朱卫东备感委屈。他认为,自己一直从事茶叶生产销售,生产的茶也本来就产于勐库镇,使用“勐库”标识只是为表明茶叶的产地;而且自己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已经申请并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的“东半山”,在该商标中亦存在“勐库”字样;况且在当地,在茶叶包装中使用“勐库”字样的茶商不在少数,因此并不存在侵权。于是,,随即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6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临沧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4份包装纸正中使用的虽然是“东半山”商标,但在旁边印有“勐库”字样的事实是清楚的。勐库虽然是地名,“勐库春尖”等也是茶叶的名种和特征,但只能在产品说明中使用,才属于合理使用,而不能将“勐库”突出或单独使用。原告的包装标识与第三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会误导一般消费者。被告在行政执法中引用法律不当,系被告工作人员失误;在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法律部分未引用法律条文,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不能认为其没有适用法律。被告做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审宣判后,朱卫东依旧不能接受侵权事实而再次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在于:首先,第三人的商标属于组合商标,这种商标必须是组合完整的使用才成其为完整的商标,分开某一部分被他人使用不应构成侵权。对自己的包装装潢进行侵权认定,其认定的标准应该是商标的完整内容,而不是其中某一部分。第二,,“按规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财务进行先行登记或者扣押的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但是,被告于2005年7月5日扣押了原告的财物以后,到2005年12月1日才做出处罚决定,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第三,勐库作为地名,除标识于商品包装上表示其产地之外,勐库大叶茶本身也是我国茶叶的一个品种,是一个通用名称,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中还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其标识使用“勐库”字样的做法并无不妥。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首先,著名商标”。精制茶厂在茶叶包装上以较大字体、在不同的显著位置、使用“勐库春尖”、“勐库大叶”、“勐库乔木”、“云南双江勐库手工茶坊”,纯属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在辖区范围内,地名是公用名称符号,从物权的角度讲是公共的,任何人都有权正当使用,但作为普通商标,是知识产权范畴,依法获得专用权后,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即变为无形资产私权利,这种商标专用私权利即商标专用权,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具备了独占、禁止、排他性。第三,未原样使用“组合图形”商标,仅使用该商标的一部分就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己的合法使用上,国家法律规定采取严格管理方式,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按注册的形式原模原样使用注册商标。对于他人违法使用该注册商标,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合法扩展保护形式。即使用人只要假冒、仿冒了该项注册商标的实质形态中的任一形态,即构成侵权。
行政区域地名成注册商标主体部分,是否具有排他使用权,这样的争议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的今天,仍然很难平息。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