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及时语”商标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2 21:21:15
该案件原被告争执的焦点是浦发银行通过电信手段实现的“及时语”金融增值服务是否侵犯了恒信公司在第38类电信信息服务上拥有的注册商标“及时语”的商标专用权。
记者了解到,“及时语”是恒信公司前业务合作伙伴北京捷二峰通信有限公司(下称为捷二峰公司)在1997年取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109659号),注册类别为第38类:电信信息。恒信公司并购捷二峰公司后,于2002年1月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将包括“及时语”商标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收入囊中,恒信公司成为“及时语”商标的合法持有者。
恒信公司有关负责人说,“及时语”注册商标服务产品主要基于电信平台,通过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会议、IVR等方式用于各行各业的信息管理等增值服务项目,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十几个省市运营至今,在品牌服务方面已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浦发银行则表示,该行使用“及时语”服务是一项金融增值服务,虽也使用电信平台,但该服务属于《商标和服务分类表》第36类项下的第21小项之金融服务信息,区别于恒信公司“及时语”的第38类电信信息,因此,并未对恒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
记者了解到,作为知名企业,浦发银行早些时候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在第36类注册“及时语”商标的申请,但目前还未被核准。
恒信公司法律顾问表示,,但浦发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未侵权,不但继续进行相关商标的宣传和业务拓展,且加快了到有关部门申请完善注册手续的步伐。恒信公司因无法认同浦发银行的表达和表现,遂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其权益。恒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浦发银行可以进入电信信息领域进行无论什么内容的信息传递、服务和对自己的服务进行宣传,但不能在该电信信息领域当中使用恒信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服务标识。对这一说法,浦发银行当庭声称自己也是电信的客户,向电信公司支付费用,因此自己也是消费者。
因调解未果,。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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