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珍珠掀起商标波澜
发布时间:2019-08-05 16:07:15
手握“海润”商标的原告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南海之润)认为,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南海润珍珠)、北京天泽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天泽海润)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索赔250万元。同时站在被告席的还有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三亚海润)、海南海润珍珠科学馆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珍珠科学馆),二者与海南海润珍珠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张某。
此案的5家企业名称中都有“海润”二字,其实原本之间也有渊源。据原告在法庭上称,在2002年3月海南海润珍珠成立的时候,张某与北京天泽海润现在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还都是原告的副董及监事。原告也是据此认为被告使用“海润”字样存在恶意。
2000年10月,海南海之润在第3类上申请注册了“海润”商标,2002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765016号。海南海之润认为,自2002年以来,被告海南海润珍珠、北京天泽海润在其生产并销售的护肤乳、珍珠粉等化妆品的包装和宣传中,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海润珍珠字样及图形,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认为海南海润珍珠突出使用了企业名称中的“海润”字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于这样的指控,四被告联合答辩称,首先,其在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的是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海之南”(在第5类上,注册号为第3445619号)和波浪图形(在第3类上,注册号为第3070836号)。其次,四名被告中,三亚海润成立于1997年9月,海润珍珠科学馆成立于2000年12月,海南海润珍珠成立于2002年3月,经过几家企业的长期使用,“海润珍珠”已经成为了一个专有名称,其中“海润”表明的是企业对自身的简称,“珍珠”则表明其生产的产品都是以珍珠为主要原料的珠宝及其他相关产品。被告使用拥有合法权利的企业字号“海润珍珠”,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并且“海润珍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对于被告举证的在第5类上的“海之南”、第14类上的“海润”等一系列商标注册情况,原告海南海之润认为,被告在第3类化妆品上仅拥有波浪图形商标,其余商标与原告的指控毫无关系,原告也是只认为被告在化妆品上使用“海润”字样侵犯了其商标权,与药品、珠宝无关。
对于原告举证被告在化妆品包装、宣传及其网页上使用“海润珍珠”字样的行为,被告则认为,这并不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是合法拥有专用权的“海之南”和波浪图形。3家海南企业经过共同努力,“海润珍珠”已经代表了3方关联关系及生产特点,其字号中都有海润字样,在与珍珠相关的产品中使用“海润珍珠”也是正常使用。
原告认为,在海南海润珍珠成立之前,原告已经申请注册了“海润”商标并公告,被告进行企业登记的行为与原告的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告称,在3家海南被告成立的时候,原告还没有取得商标注册,因而说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权利根本毫无理由。
除了以上问题外,被告生产销售的“珍珠粉”到底是属于化妆品还是药品也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四被告特别指出的是,在原告所列举的侵权产品中还包括“珍珠粉”,但是被告认为,“珍珠粉”是属于药品而不是化妆品范畴的,其注册商标在第5类药品上核准使用的产品也恰恰包括了“珍珠粉”。能在商标注册分类表中的第5类药品“珍珠粉”上核准注册商标的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珍珠粉”属于药品,已无需多言。原告海南海之润则认为,在被告生产的“珍珠粉”产品上使用的是化妆品的生产批号,而不是药品。辨别商品属于哪一类别,应该从其用途、属性、销售渠道及消费者的认知判断,据此“珍珠粉”毫无疑问属于化妆品一类。
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海南还有一场诉讼,法官询问了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没有当庭得到回答。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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