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珠宝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7 05:53:15
正当人们还在惊叹这套极品翡翠饰品美伦美奂、巧夺天工之时,一场针对它的知识产权诉讼已不期而至。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于近日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自然人隋国华委托一代天骄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中国黄金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中的财经版面显著位置及各大门户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方在庭审中认为,原告依法拥有“一代天骄”商标的专用权。原告于2003年8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一代天骄”商标,并于2005年9月7日获得授权(商标注册证 第3684554号)。商标局核定该商标使用商品种类为第14类包括装饰品(珠宝)等。原告最早于1998年6月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代天骄”商标,经过十几年的经营,“一代天骄”酒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被评为“著名商标”。原告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一代天骄”品牌的保护,已对“一代天骄”品牌进行全面的主动保护,分别在第24类、第29类、第32类、第33类、第34类、第40类等商品类别上进行了注册。
据一代天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杨耀峰介绍,原告于2005年 11月在“2005中国国际珠宝展”上发现了价值3600万元的“一代天娇” 翡翠饰品后,得知与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一代天骄”商标极为近似的“一代天娇”名号被北京七彩云南翡翠珠宝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于2005年9月15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七彩云南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在其加工、制作的一套极品翡翠饰品上,作为这件极品翡翠的名称。
“将‘一代天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一代天骄’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它们发音完全一样,都为‘yi dai tian jiao’;它们的词义都基本一样,都为‘天之骄子、时代宠儿’之意;它们的字形与结构基本一样,都为横排的4个汉字。两者惟一的区别仅是:‘骄’与‘娇’两字偏旁的细微差别。在网络媒体的报道中均称这套翡翠饰品为‘一代天骄’,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一样。因此,可以断定‘一代天骄’与‘一代天娇’极为相近,一般消费者是很难区分两者的差别,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另外,原告的注册商标是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其中就包括:装饰品(珠宝);被告将‘一代天娇’使用在一套极品翡翠饰品上,翡翠也属珠宝。因此被告使用的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一样的。”杨耀峰说。
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与理由,被告代理人北京市尚工律师事务所郭珊律师认为,答辩人的翡翠饰品叫作“一代天娇”,而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名称为“一代天骄”,二者虽然发音相同,但字形与字义均不相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被告所拥有的“一代天娇”作为一套在国内乃至世界上都非常少见的翡翠饰品自始至终都不是一件商品,而是答辩人所有的一件收藏品。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明确表示:“一代天娇”翡翠饰品是一件收藏品,只展不卖。在其陈列展柜中,也有“非卖品”的明确标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收藏是指收集、保藏。“一代天娇”翡翠饰品不具有成为商品的特征,不是商品,其只是答辩人的一件收藏品,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不适用。
他认为,即使认定“一代天娇”翡翠饰品是商品,它也应是知名商品,其特有名称“一代天娇”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据郭珊介绍,2003年,七彩云南商贸有限公司在该翡翠饰品制作完成时即将其命名为“一代天娇”,并通过投入大量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宣传,使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在2005年9月才正式取得第14类“一代天骄”的商标注册证,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时间晚于该套极品翡翠饰品“一代天娇”这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形成和使用时间。并且,被告对“一代天娇”名称的使用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首先,被答辩人取得“一代天骄”的注册商标证(第14类)后,并未进行该类(第14类)商品中与答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珠宝的生产、销售等活动。其次,鉴于前述“一代天娇”翡翠饰品的重要价值和绝无仅有,鉴于被告已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展览,因此,对珠宝界业内和相关公众而言,提及“一代天娇”均明确知悉其所指为被告所拥有的这套极品翡翠饰品。此外,被告经营的“七彩云南翡翠”和“诺仕达钻石”均为珠宝行业内的驰名品牌。因此,被告实无通过借用或侵犯原告的“一代天骄”注册商标的形式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让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进而“搭其便车,误导公众”的主观动机和客观需要。因此,被告对“一代天娇”名称具有合法在先的权利,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不构成对原告“一代天骄”注册商标的侵犯。
由于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将再次开庭审理。对于该案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最新资讯
-
08-19 1
-
09-28 0
-
08-14 2
-
05-31 1
-
10-19 2
-
08-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