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长猥亵儿童具体情况
发布时间:2019-08-08 16:35:15
近年来儿童被猥亵被强奸被虐待的事件时不时就会出现,儿童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的希望和最重视的对象,出了这类事情很容易对儿童的身心带来严重影响,近日云南省邵通市邵阳区有人举报某园长涉嫌猥亵儿童,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园长猥亵儿童具体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园长猥亵儿童具体情况
近日,有网友反映,巡龙村新希望幼儿园多名儿童遭该园园长郑某猥亵,引发媒体及公众关注。该幼儿园是一所农村民办幼儿园,有40多名孩子就读。
从昭通市昭阳区委宣传部了解到,2日当地警方接家长报警后就已控制涉事园长。目前,涉事幼儿园已被关停,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果事情属实,园长将会被起诉猥亵儿童罪,下面跟小编来看看关于猥亵儿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二、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猥亵儿童罪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以上就是“园长猥亵儿童具体情况”的全部内容,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我相信法律会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案,如果情况属实,必将严惩,我们也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关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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