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时装杂志"ELLE"出版商状告商评委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9-08-21 07:24:15
原告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称,申请商标“ELLE”为原告所拥有的世界驰名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出版、时尚、服装美容等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出版的“ELLE”杂志,自1945年在法国创刊以来,一直是世界女性服饰生活时尚类杂志的领导者,同时也是全球最畅销的时尚类女性杂志。原告作为世界著名的杂志出版商,不但出版著名时装“ELLE”杂志,还将ELLE商标用在服装、服饰品和珠宝等商品上,并通过其广泛的销售和宣传活动,使ELLE商标成为世界驰名商标。原告的ELLE杂志自1987年进入中国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特别是受到崇尚时尚的妇女们的喜爱,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已经获得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许多国家、地区得到保护,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局于2004年6月23日驳回原告申请。原告不服,向被告。被告于2007年8月1日作出被诉复审决定,分别以“百丽;ELLE”商标和“艾利;ELIE”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对原告“ELLE”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较为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告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ELLE”与引证商标“百丽;ELLE”商标对比,申请商标为单一文字商标,是法文“她”;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图形,主要认读部分是中文“百丽”,而外文部分的“ll”为双写,不能读做“elle”。申请商标“ELLE”与引证商标“艾利、ELIE及图”对比,申请商标为单一文字商标,是法文“她”;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中文“艾利”和图形,其外文“ELIE”没有确切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据此,一中院认为,商评委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缺乏事实证据,故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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