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天阳光”牛奶商标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06:12:15


核心提示:1997年11月14日,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天天阳光”牛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严格审查,于1998年发布了初步审定公告。

1997年11月14日,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天天阳光”牛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严格审查,于1998年发布了初步审定公告。

  公告发布后,可口可乐公司即通过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撤销这个商标的初审公告。国家商标局接到异议要求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很快作出异议裁定,裁定可口可乐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天天阳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是否近似?商标双方各执一词对这个异议裁定意见,可口可乐公司表示不服,并通过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复审。

  可口可乐公司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在饮料上的“HI―C”及其中文“阳光”商标在世界各地的知名度无需赘言。在中国,可口可乐早于80年代即在“汽水、饮料、矿泉水、软饮料、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阳光”及其英文“HI―C”商标,随后以极其迅猛的速度在中国各地得到发展,并从1994年起在中国授权了11家公司,生产和分售带有“阳光”商标的饮料。同时,可口可乐公司还通过中国各种宣传媒介刊登广告,以大量心血和资金宣传和促销“阳光”及“HI―C”产品和商标,使其享有高知名度。而阳光乳业公司的商标“天天阳光”分别由“天天”及“阳光”两部分组成,其一半部分“阳光”与可口可乐公司先申请注册的商标“阳光”完全一样,与另一部分“天天”连起来而成的“天天阳光”,难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误购的可能。再者,江西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等,均为饮料一类,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属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与可口可乐公司已使用的商标很容易使消费者对产源造成误认和混淆。因此,阳光乳业公司的商标与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属于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的商标,应不予商标核准注册。

  江西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则认为,“天天阳光”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阳光”的文字及其含义有明显区别。“天天阳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9类“牛奶”等,与可口可乐商标“阳光”指定使用的商品国际分类第31类“水果”、第32类“汽水、矿泉水”等商品不属类似商品。因此“天天阳光”商标与“阳光”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容易辨别。此外,“阳光”二字是极其普通的汉字组合,不是独创性的商标,不应由一家独占。

  国家工商局终局裁定 天天阳光商标准予注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真研究分析双方的意见后进行复审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文字“阳光”,指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1类“水果”和第32类“汽水饮料”等,“天天阳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牛奶”等,其各自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原料等有明显不同,不属类似商品。因此,“天天阳光”商标与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终局裁定:由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可口可乐公司所提的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江西阳光乳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l251320号“天天阳光”商标准予注册。此后,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又注册了一系列的“阳光”商标。

  通过此次阳光乳业与可口可乐的商标纠纷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入世后,我国企业与洋品牌的竞争,不仅是在技术、设备、管理机制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展开,还表现在品牌方面的争夺。我国企业不仅要善于培育品牌,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品牌。

  随着中国的入世,国际品牌纷纷进入国内市场,很多国内品牌被洋品牌以种种手段并购或抢注,我国著名品牌慢慢失宠并逐渐在市场上销声匿迹的事例并不鲜见。阳光乳业的胜出让我们欣喜地看到,洋品牌其实不可怕,完善企业自身的品牌意识,充分依靠法律法规,国有品牌同样能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