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奈儿”商标纠纷研讨会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08-28 12:30:15
核心提示: 2010年12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委托,就“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相关淘宝商户侵犯‘芳奈儿’商标专用权一案”,邀请国内法律界知
2010年12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委托,就“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相关淘宝商户侵犯‘芳奈儿’商标专用权一案”,邀请国内法律界知名专家(专家名单见签名页)进行了专家论证。
应邀参加论证会议的专家有: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郑胜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
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
郭  禾: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理事长,科学技术教学部主任、中关村法大科技园主任;
李梦福: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与会专家在听取了律师事务所对案情的介绍,并审阅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后,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位专家经充分论证和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
根据淘宝商城的“入驻申请要求”,只有企业才能申请在淘宝商城中开设店铺,凡要在淘宝商城上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或专营店的商户,在与淘宝商城签订服务协议后,需要提交自己的公司及品牌资料给淘宝商城审核,待通过审核之后,其店铺才能在淘宝商城开张。按照淘宝商城的对其商户分类的界定,企业以自有品牌(R或者TM)入驻淘宝商城,所开设的店铺称为“旗舰店”,商标权人必须与申请开店企业的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企业持正规品牌授权书,在淘宝商城开设的店铺,称为“专卖店”,;企业在淘宝商城同一大类下经营多个品牌(两个及以上),称为“专营店”,开设专营店的商户需要提供品牌清单,若经营的品牌为他人品牌,则每个品牌都需提供正规的进货渠道证明及品牌持有人的商标注册证,若品牌所有者为个人,则需同时提供品牌持有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若经营品牌为自有品牌,。从淘宝商城在其网站上明确提出的上述商户入驻签约资质可以看出,淘宝商城对开设店铺的商户有明确的资质要求,即要求所有商户应该具备其销售商品所涉及商标或品牌名称合法的使用权。也正是基于淘宝商城对商户在品牌资质方面的此项要求,淘宝商城的消费者及商户均认为淘宝商城的交易环境和竞争环境更为安全、可靠。此外,淘宝商城要求所有商户在开张后都需要每年缴纳10000元的保证金及一定数额的年费。
根据淘宝商城的上述运营模式可以看出,淘宝商城与入驻商户的关系与一般网店与其网络运营平台的关系有本质区别,淘宝商城提供的服务不仅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普通服务,他设置了使用其服务的规则,同时也就有义务在技术或制度上确保所有使用其服务的商户都遵守其规则。淘宝商城是“淘宝商城”这个市场的管理者和运营规则制定者,。因此,,即淘宝商场应该建立并执行核查商户的经营行为与其提交的品牌资质证明一致性的管理制度或技术措施。,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淘宝商城、淘宝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需要区分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
对于淘宝商城是否需要与侵犯“芳奈儿”商标权的商户一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经专家分析后认为,淘宝商城给售假商户提供了售假的场所和平台,虽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间接侵权。我国目前没有对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多以共同侵权来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共同侵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共同的过错几个要素。在本案中,,并因这些售假商户的销售行为,形成了与售假商户利益分享的事实,但这些都不足以推断淘宝商城与售假商户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要证明淘宝商城存在共同侵权的过错,至少要明确地证明淘宝商城明知存在售假的商户,而且对其售假行为故意不加以制止,也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因此,如要认定淘宝商城和售假商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还需要对淘宝商城与售假商户之间的“共同过错”再做深入的调查。另一方面,售假者销售侵犯“芳奈儿”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商品质量常常难以得到保证,这实际上还对芳奈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商誉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其法律地位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在分析售假商户或淘宝商城的侵权行为时,他们除了侵犯了“芳奈儿”这一商标专用权外,还侵犯了芳奈公司的商誉。
综上,在要求淘宝商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需对淘宝商城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作具体的区分和界定。
关于淘宝网多次接到通知不处理是否共同侵权及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不管是淘宝商城也好,淘宝网也好,我们首先把它定位是一个给售假者提供了一个销售的场所。一个销售的平台,不是直接在卖,但是你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商业场所,同时为售假也提供了这样的条件。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讲一定要有主观过错,有主观过错的存在才能认定共同侵权。
在本案当中这个问题很清楚,如果一开始有售假者在淘宝商城或者是淘宝网上出现,,。一旦有了芳奈公司的明确举报、投诉以后,你知道有“芳奈儿”售假的问题,那么知道以后你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这种假冒行为,作为淘宝网来讲,。淘宝网接到举报以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等于你纵容了这个行为,就符合了共同侵权基本的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
    三、淘宝商城单方拒绝与“芳奈儿官方旗舰店”续约欠妥
“淘宝”目前已经成长为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在业界已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因“淘宝”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的特殊市场地位,不能将其经营自主权与其他普通市场主体相提并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第17条之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因此,如果“芳奈儿官方旗舰店”不存在任何违反其与淘宝商城签订的商户入驻协议的情形,淘宝商城单方面拒绝与其续约的行为欠妥。
同时,类比我国在电信服务管理领域对主导电信运营商的非对称管制原则,对淘宝网这样的市场主导经营者也应该附加“普遍服务”的义务,即要求他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订约者建立合同关系。
专家签字:郑胜利 李顺德 郭禾 张楚 申卫星 李梦福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2010年12月16日
2010年12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委托,就“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相关淘宝商户侵犯‘芳奈儿’商标专用权一案”,邀请国内法律界知名专家(专家名单见签名页)进行了专家论证。
应邀参加论证会议的专家有: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郑胜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
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
郭  禾: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理事长,科学技术教学部主任、中关村法大科技园主任;
李梦福: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与会专家在听取了律师事务所对案情的介绍,并审阅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后,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位专家经充分论证和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
根据淘宝商城的“入驻申请要求”,只有企业才能申请在淘宝商城中开设店铺,凡要在淘宝商城上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或专营店的商户,在与淘宝商城签订服务协议后,需要提交自己的公司及品牌资料给淘宝商城审核,待通过审核之后,其店铺才能在淘宝商城开张。按照淘宝商城的对其商户分类的界定,企业以自有品牌(R或者TM)入驻淘宝商城,所开设的店铺称为“旗舰店”,商标权人必须与申请开店企业的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企业持正规品牌授权书,在淘宝商城开设的店铺,称为“专卖店”,;企业在淘宝商城同一大类下经营多个品牌(两个及以上),称为“专营店”,开设专营店的商户需要提供品牌清单,若经营的品牌为他人品牌,则每个品牌都需提供正规的进货渠道证明及品牌持有人的商标注册证,若品牌所有者为个人,则需同时提供品牌持有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若经营品牌为自有品牌,。从淘宝商城在其网站上明确提出的上述商户入驻签约资质可以看出,淘宝商城对开设店铺的商户有明确的资质要求,即要求所有商户应该具备其销售商品所涉及商标或品牌名称合法的使用权。也正是基于淘宝商城对商户在品牌资质方面的此项要求,淘宝商城的消费者及商户均认为淘宝商城的交易环境和竞争环境更为安全、可靠。此外,淘宝商城要求所有商户在开张后都需要每年缴纳10000元的保证金及一定数额的年费。
根据淘宝商城的上述运营模式可以看出,淘宝商城与入驻商户的关系与一般网店与其网络运营平台的关系有本质区别,淘宝商城提供的服务不仅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普通服务,他设置了使用其服务的规则,同时也就有义务在技术或制度上确保所有使用其服务的商户都遵守其规则。淘宝商城是“淘宝商城”这个市场的管理者和运营规则制定者,。因此,,即淘宝商场应该建立并执行核查商户的经营行为与其提交的品牌资质证明一致性的管理制度或技术措施。,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淘宝商城、淘宝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需要区分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
对于淘宝商城是否需要与侵犯“芳奈儿”商标权的商户一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经专家分析后认为,淘宝商城给售假商户提供了售假的场所和平台,虽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间接侵权。我国目前没有对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多以共同侵权来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共同侵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共同的过错几个要素。在本案中,,并因这些售假商户的销售行为,形成了与售假商户利益分享的事实,但这些都不足以推断淘宝商城与售假商户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要证明淘宝商城存在共同侵权的过错,至少要明确地证明淘宝商城明知存在售假的商户,而且对其售假行为故意不加以制止,也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因此,如要认定淘宝商城和售假商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还需要对淘宝商城与售假商户之间的“共同过错”再做深入的调查。另一方面,售假者销售侵犯“芳奈儿”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商品质量常常难以得到保证,这实际上还对芳奈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商誉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其法律地位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在分析售假商户或淘宝商城的侵权行为时,他们除了侵犯了“芳奈儿”这一商标专用权外,还侵犯了芳奈公司的商誉。
综上,在要求淘宝商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需对淘宝商城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作具体的区分和界定。
关于淘宝网多次接到通知不处理是否共同侵权及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不管是淘宝商城也好,淘宝网也好,我们首先把它定位是一个给售假者提供了一个销售的场所。一个销售的平台,不是直接在卖,但是你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商业场所,同时为售假也提供了这样的条件。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讲一定要有主观过错,有主观过错的存在才能认定共同侵权。
在本案当中这个问题很清楚,如果一开始有售假者在淘宝商城或者是淘宝网上出现,,。一旦有了芳奈公司的明确举报、投诉以后,你知道有“芳奈儿”售假的问题,那么知道以后你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这种假冒行为,作为淘宝网来讲,。淘宝网接到举报以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等于你纵容了这个行为,就符合了共同侵权基本的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
    三、淘宝商城单方拒绝与“芳奈儿官方旗舰店”续约欠妥
“淘宝”目前已经成长为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在业界已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因“淘宝”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的特殊市场地位,不能将其经营自主权与其他普通市场主体相提并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第17条之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因此,如果“芳奈儿官方旗舰店”不存在任何违反其与淘宝商城签订的商户入驻协议的情形,淘宝商城单方面拒绝与其续约的行为欠妥。
同时,类比我国在电信服务管理领域对主导电信运营商的非对称管制原则,对淘宝网这样的市场主导经营者也应该附加“普遍服务”的义务,即要求他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订约者建立合同关系。
专家签字:郑胜利 李顺德 郭禾 张楚 申卫星 李梦福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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