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9 22:08:15
社会上有太多的组织,有一些组织是非法的,组织的创立就是为了收取一些不合法的费用,比如保护费之类的,而这些组织就是我们所谓的黑社会,当然还有很多非法的组织,那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标准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拘役、管制或者,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上文就是小编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标准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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