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007”商标营销 台湾槟榔业者挨告
发布时间:2019-08-19 17:51:15
核心提示: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电影“○○七”家喻户晓,以“○○七”为商标的美商丹捷克公司,发现台湾一家槟榔业者使用“○○七阿松”为商标,,获得胜诉。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以“七”为商标的美商丹捷克公司,电影“七”家喻户晓。发现台湾一家槟榔业者使用“七阿松”为商标,,获得胜诉。
美商丹捷克公司主张。其中钟表、手表商品与电影结合,七”系列商标创用四十多年来。一九八一年电影“最高机密”一九九五年“黄金眼”中,即推出“七”手表营销全球。
丹捷克公司主张。以“七阿松”商标注册登记在手表等商品类,台湾槟榔业者品天下实业公司。且商标有手枪图形,与该公司近似,会让消费者误认是同系列商品。且“七阿松”为商标的手表,已有三年未在市面销售,依商标法应予废止商标权。
。并未广泛营销台湾,丹捷克公司“七”系列商标商品大多在海外使用。且消费者有印象的七”电影,而非商标,该公司以“七阿松”为商标的手表,放在槟榔摊内,作为消费者购买槟榔配料红灰、白灰商品的赠品,具促销功能,有买才有送,应可视为在市面上销售,该公司一直有使用此商标。
法官认为。属于促销赠品,品天下实业公司的七阿松”商标与丹捷克的七”相近;而品天下并未提出“七阿松”手表实际在市场销售纪录的证据。因此认定品天下未使用“七阿松”商标三年,依商标法废止该公司“七阿松”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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