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0-02-10 04:08:15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意图使之进入流同领域的行为。那么伪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伪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条并未对主观目的予以规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过于苛求其必须具备什么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客体要件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1、作为伪造货币罪犯罪对象的货币,除了人民币以外,是否还包括外币?我国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货币,仅指国家货币,实际上,外国刑法典一般都对在本国通用的外国货币加以同等保护,有的国家将伪造外币单独定为伪造、变造非本国货币罪来处罚。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同国际上的交流日益密切,外币事实上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我国刑事立法中必须对外国货币加以保护。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了货币犯罪的对象,既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外币。虽然修订后的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货币的类别,但破坏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的主要内容渊源于该决定,因此,应当认为修订后的刑法典所称的“货币”,也既包括人民币,又包括外币。
2、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
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与“外汇”的含义是不同的,“外汇”除包括“外币”外,还包括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如外币有价证券(外国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如外国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金。可见 “外汇”的外延大于“外币”,伪造“外币”以外的其他外汇并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
伪造的货币,主要应在于它与真币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与真币完全相同,一模一样。尽管科学技术已非常发达,致使伪造假币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伪造的效果极为逼真、难以辨认,但行为人毕竟是以假币冒充真币,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达到与真币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则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伪造货币,其行为的结果是假币。
3、本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标准,则应视其伪造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如果行为人仿照某种货币进行伪造,实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三、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伪造货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的标准,(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区分本罪的一罪与教罪
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行为后,通常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的货币,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购财物、行为人走私其伪造的贷币等,其行为分别又触犯了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诈骗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对此应定一罪还是定数罪,抑或实行数罪并罚呢?
根据本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的货币,在这里应是指为伪造者自己所伪造的,即出售或运输所指向的假币与伪造的假币乃是同一宗假币。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与出售或运输行为才存在着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此时出售或运输行为乃属于伪造行为的继续,是伪造行为的一种后继行为,这种后继行为是前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因为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因此,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所吸收,不再有其独立的意义,定罪只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在量刑上则作为二个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伪造货币或者运输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伪造的那宗货币,此时,运输、,从而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关系,对此,应当分别定罪,再实行并罚。
货币的多少自是根据市场的定律发展的,伪造货币的行为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个人的发展也是百害而无一利。。以上就是关于伪造货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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