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制售侵权商标网卡被赔偿199万

发布时间:2019-08-27 04:32:15


近日,商标侵权案,判决两被告赔偿被侵权公司199万元。这是该院根据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的实际情况,做出的首宗突破50万元法定赔偿数额的商标侵权案件。二被告曾私自招募人员生产销售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无线上网卡,销售金额达120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享有第10483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7年7月6日。丁某任上海某某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某某捷公司)总负责人期间,陆续招聘了顾某某、林某某等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无线上网卡活动。谢某参与该办事处的日常管理,并负责财务及无线上网卡的销售工作;顾某某主要负责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无线上网卡的生产;林某某负责仓库及包装工作。丁某、谢某等在某某捷公司销售被控侵权无线上网卡的销售额为1255.7万元。

,被控侵权的无线上网卡产品从属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丁某、谢某、顾某某、林某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上述金额难以确定的,。当前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侵犯商标权案件在法定赔偿额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金额。

本案中,无论按照被控侵权产品单位利润计算赔偿数额,还是按照原告产品利润计算赔偿数额,均已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199万元,。

鉴于顾某某、林某某受雇于丁某、谢某实施了帮助性质的侵权行为,、谢某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9万元,顾某某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某某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