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寺”状告商评委一审胜
发布时间:2019-08-10 03:43:15
为保护中国嵩山少林寺(以下简称少林寺)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及第三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少林药业公司)商标争议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35282号《关于第1208282号“南少林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就第1208282号商标作出商标争议裁定。
案件回顾:
1997年7月14日,南少林药业公司的前身福建福清制药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第1208282号“南少林及图”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水针剂,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9月20日。
1997年7月10日,少林寺向商标局提出了第1224332号“少林SHAOLIN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8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1月20日,核准使用在在第5类药酒、药膏、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
2007年8月27日,少林寺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第1224332号“少林SHAOLIN及图”商标的商标权。
少林寺认为,少林寺创建于公元495年,具有悠久历史。“少林”是少林寺的简称,其形成和使用均与少林寺有直接而唯一的关联性,作为一个品牌,其价值、意义和影响已远远超过了寺院的范围和地域的局限,除少林寺以外的其它任何主体使用均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少林寺于2007年8月2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此时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争议期限。虽然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但是其在争议商标之后获准注册,故该商标也不能必然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009年12月21日,商评委作出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不服判决,少林寺状告商评委
少林寺不服该裁定,。少林寺诉称,嵩山少林寺已有1500年的历史,在国内外知名度极高。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少林寺已申请注册了一系列与“少林”有关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第三人南少林药业公司认为,“南少林”是客观存在的。中国南北两个少林寺是历史的事实,因此第三人申请注册“南少林”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名称权。南少林遗址和第三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清市,第三人注册“南少林”商标与原告没有任何联系,。
,少林寺历史悠久,在我国宗教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形成了禅、武、医三位一体的少林文化。对社会公众而言,“少林”作为少林寺的简称,二者已经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南少林”已形成独立于少林寺的其他含义。即使“南少林”能与少林寺相区分,但第三人仅以其住所地与“南少林”遗址所在地均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为由,从而认为其与南少林具有特定联系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因此,第三人在第5类水针剂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少林寺或“南少林”,或者与少林“医”文化有关,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作出了如上判决。据了解,目前南少林药业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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