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董事长假冒商标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9-08-29 19:00:15


资讯(引自东方法眼)

买来普通钢材,却冒充“宝山钢铁”卖了出去,近日,商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没收被告单位违法所得21369.54元。

  2010年4月,江阴市某金属材料交易公司董事长江某接到一笔160万的生意,由于对方上海某实业公司指名要购买宝钢品牌的热轧卷板、平板两样货物,而公司当时并没有“宝山钢铁”,在公司职员赵某的提议下,江某便派赵某去江阴当地一家钢材公司购买热轧卷板等材料,花费近158万元。随后,江某安排赵某等人仿照宝山钢铁的产品标识,在该钢材上喷涂、粘贴宝钢产品的注册商标,并随货伪造了质量证明书,冒充宝钢钢材卖给了上海的公司,从中获利21369.54元。

  3个月后,该钢材被人察觉为假冒产品,江某见事情败露,便与赵某一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江某在从事单位业务过程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并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确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前述判决。